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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间变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养了23年的“女儿” 婚后竟然想“删除”父亲的养育之恩!

2023-05-10 14:56:27


新闻报导, 23年前一男子带着刚出生的女婴来到方崇财所在的村子,称家里困难,抚养不了女婴,想找人女婴,村子里的其他人看女婴瘦弱,怕养不好,都不肯。31岁的方崇财却将女婴抱回家准备,家人起先都不同意,在村支书的劝说下,方崇财的母亲为因幼时患过脑膜炎并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的儿子的晚年能老有所养考虑,最终同意还是的小芳。

  据方崇财的家人方崇前说,2010年前后,他们与小芳的婆家人商定,小芳婚后,方崇财仍由小芳负责赡养。小芳婚后方崇财也的确在小芳婆家居住过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方崇财大多数时间在外打零工,帮养牛场养牛等。但方崇财曾与小芳婆家闹过矛盾,2015年底,方崇财回到村里,当时小芳婆家人曾表示,会每月送生活物资过来。今年春节前,外出打工的小芳回到广安,却未回老家看望养父,其婆家人也未按时送生活物资,自己便在电话里与小芳的公公辛发(化名)发生争吵。除夕早上,辛发带着儿子和小芳一同来看望方崇财。随后,小芳将养父接到婆家吃团圆饭,当天下午又送回来。

  今年4月,,。,应认定无效。、教育费等,方崇财有向小芳主张的权利,不过对于是否向小芳主张上述权利,方崇财方面还在讨论。

     ,方崇财觉得,自己被“抛弃”了。

虽然在户口簿上,小芳与方崇财的关系一栏写着:养女,且征得过小芳亲生父母的同意,、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方崇财当时是未婚,且与小芳的年龄差未满40岁,小芳也不是其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根据《法》的规定,其并不符合法规定的人应具备的条件,故方崇财对小芳的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


《法》中的相关法条




第六条 

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女性的,人与被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人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协议的,可以订立协议。

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 

,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道德情感方面

如果方崇财方面,在养育小芳期间并没有原则性错误,小芳方面也没有特殊的原因的话,律师认为虽然法律上,方崇财小芳的行为无效,但在道德层面,他把小芳抚养成人,所谓生娘不如养娘大、养育之恩无以为报,小芳应该对方崇财抱有感恩之心。

对于方崇财来说其实无论日后是否向小芳要回生活费、教育费,付出的感情是不可能“要回”,也是无法弥补的。

胡秦蓓律师寄语

希望每个人都能懂得感恩,学会为他人着想,不要因为自己的私欲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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