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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宣传月】非法发行股票案例二

2023-05-10 14:56:27


概述:不法分子向投资者宣传某公司即将上市的虚假消息,以原始股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高价购买该公司未上市公司股票。

某人自称是 G 产权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 , 电话邀请投资者夏某参加了一场免费的证券投资咨询讲座。该讲座的主讲人向听众重点推荐了 A 公司,称这家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在目前国内股票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购买这些“准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旦公司上市成功,所获得的收益将十分可观。讲座过后,G 产权经纪公司的业务员周某频频给夏某打电话,嘘寒问暖,不断向夏某推荐购买 A 公司股票的事情,并向夏某承诺 A 公司股票肯定会于近期在美国上市,现在购买,马上就能获得超额收益。夏某随后以每股近 4 元的价格购买了 A 公司股票 1 万股。但是在夏某所签署的转让协议当中,并没有承诺该公司近期会在美国上市的条款,同时也没有任何给 G 产权经纪公司作为交易中介的签章。之后,夏某没有得到任何关于该公司上市的消息,感觉事情蹊跷,于是按照名片上的地址上门要个说法,但该地址上的办公场所早已人去楼空。最后夏某才发现,因其与 A 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只要再去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就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但是,A 公司近期并不会上市,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仅为一元,没有投资价值。夏某以市场价格的近4倍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可谓损失惨重。

重要提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投资者购买未上市企业的股票的途径有:1.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购买挂牌公司的股票;2. 与公司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投资者从个人和机构手中购买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均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

犯罪行为人周某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将受到法律严惩。另外,周某等关于非上市公司即将上市的说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出卖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就公司上市做出明确的承诺,或交易双方明确约定将公司上市作为出卖方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则在公司未能上市时,出卖方应当对买受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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