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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42岁程序员坠亡中的股权回购问题

2023-05-10 14:56:27

综合媒体报道,2017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兴通讯大楼发生了42岁员工欧某坠亡的事件。据南山区警方介绍,经现场初步勘查,认定为高坠死亡,排除他杀,具体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此前12月1日,欧某的直属领导王某某找他谈话,流露出劝退的意思。随后,人事部刘某和张某找欧某沟通,提出了N+1的补偿方案。

 


但是有好事的网友不由分说地散布“岳母逼买房”导致42岁程序员坠亡的假消息,悲剧不发展成荒诞剧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还原事实真相。好在家人随后做了澄清:人家不缺房。

 

因为职业习惯,媒体的如下报道引起了高律师的关注:


欧某还是公司持有股权的老员工,因此,12月7日,部门负责人开始与欧某谈谈股份转让的事情。当时,郭某某提出以2元一股的价格回购欧某的股份,但据欧某了解,去年离职员工的股份转让价为4块多,因此坚称不卖

 

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某跳楼的前一天(12月9日上午),其还就股权问题与金融行业从业的同学进行讨论。“他最近给我打了两次电话,分别是7号和9号,两次通话的主要内容都是讨论股权的问题”,欧某的同学李先生向记者表示,“因为他持有中兴的股份,离职的时候(公司领导)要求他以很低的价格转出来,所以他找我帮他评估一下价格是不是很不合理。当时,我想要了解一下他公司的财务情况,因此找了工商以及上市公司的报表披露,但均没有网信科技(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说明。欧某也曾向公司提出看财报的要求,但公司拒绝了。”


 

按照媒体的报道可以推导出42岁程序员之死与股权回购价格不公有关联性的结论。事实是这么回事吗?

 

中兴通讯是上市公司,如果欧某持有其股票,完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通过出售变现,不存在被逼股权回购的说法。根据媒体的报道可知,欧某持有的应该是“网信科技的股权”,而不会是“中兴的股份”。否则也不存在要求看网信科技财务报告的必要性。那么,欧某是网信科技的股东吗?

 

经过查询发现: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5日,股东只有两个,一个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另一个是深圳市征鸿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欧某并不是网信科技的股东,那么他是否存在间接持有股权的情形呢?

 



进一步查询发现:深圳市征鸿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3日,在2016年7月15日股东做了重大变更,由五位自然人股东,变更为五个有限合伙企业做股东,名称分别是深圳鸿赢第一创业投资中心、深圳鸿赢第二创业投资中心、深圳鸿赢第三创业投资中心、深圳鸿赢第四创业投资中心、深圳鸿赢第五创业投资中心。其中欧某所在的深圳鸿赢第四创业投资中心出资102.7714万元,持有股权比例17.1286%。

 


但是,欧某并不是深圳鸿赢第四创业投资中心的股东,这又是为何?因为深圳鸿赢第四创业投资中心在组织类型上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公司法》下的概念,“合伙人”是《合伙企业法》下的概念。因此,欧某是深圳鸿赢第四创业投资中心的合伙人,而且是这个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中一定要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而且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资格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个名叫“深圳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诡异的是,深圳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五位自然人股东,这五人正是深圳市征鸿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5日之前的五位自然人股东!

 

实务中合伙企业模式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模式中的“套种”行为,合伙人中有股东,股东中有合伙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此种情况下,称谓混乱“有情可原”。“套种”的说法不见于其他教科书或者法律条文中,乃本人的总结。

 

合伙企业模式能被公司模式用来“套种”,主要是看上了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模式。毫不夸张地说,股权设计中的升级版本中一定会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身影,不懂有限合伙的妙处,就不能理解公司股权结构层罗叠嶂的根源所在,就看不懂那些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股权结构为何如此摇曳生姿。

 

广义的套种式有限合伙,是指以非自然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狭义的套种式有限合伙,则仅指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其中,套种的组织既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也可以作为有限合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存在一个普通合伙人(GP),且法人也可以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如果一来,就可以通过套种的方式,使得作为法人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无须承担无限责任而控制有限合伙企业。

 

所以说网信科技的股东这么折腾大有学问,最终确保了五位自然人股东对深圳市征鸿科技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

 

创设公司的过程中为什么要用到有限合伙企业模式呢?动机比较复杂,有为了融资考虑,有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为了解决实际持股人太多超过法律上限的问题。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几年前,因为受到绿地集团借壳金丰股份上市的的过程中采用套种式有限合伙解决职工持股会的历史遗留问题的鼓舞,有限合伙模式得以在更广的范围内得到应用。

 

在2015年12月17日之后,有限合伙模式做为持股平台因为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被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故而此类模式在操作上被审慎地变通使用。网信科技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长远看,该持股平台势必要进行调整。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退伙、当然退伙、除名等方式退出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限内,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在这类持股平台中退出始终是个大问题,解决的秘密在合伙协议里,合伙协议常常披着民事行为自愿原则的外衣,深度地影响着弱势一方的利益,我们推测,深圳鸿赢第四创业投资中心的合伙协议做了非常有利于网信科技操作的条款,可以在员工离职或者被辞退的时候适时启动退伙程序,完全是进退自由。

 

而被迫退伙的员工级别的合伙人,此时此刻万籁俱灭,唯一的奢望就是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但是啊,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这就意味着如果在入伙的时候没有在制定合伙协议的时候为自己把好关的话,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欧某的奋身一跃是否基于无力与单位博弈,无法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郁闷,我不得而知。但我知道在你对自己的权利的边界不清晰的情况下,你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你完全无法预防、避免和及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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