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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互联网转型、大所的未来及我们这一代律师的使命 | 每周蒋讲

2023-05-10 14:56:27

前不久,我受邀参加了一家国内知名大所的高级合伙人及顾问工作会议,分享了天同的发展经验,并就合伙人们关心的话题展开了坦诚的对话。话题涉及如何看待国内已有的法律互联网方面的尝试、互联网时代大所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互联网化转型、我们这一代律师在利用新技术上的使命等方面,相信也是许多律师同行共同关注的。因此,我特意把此次对话整理了出来,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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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好几家国内顶级律所都推出了自己的“互联网+”,您怎么看待这些项目?无讼与它们的差异在哪里?

我认为,这些项目的推出是我们行业里的一件大好事。

之前总有一种声音,认为互联网太喧嚣了,会带来浮躁,让律师失去专业精神。但我并不这么看,还专门写过几篇文章表达我的观点。(参见“每周蒋讲”往期文章《从“金砖”到“极客”》、《法律服务互联网化与工匠精神是对立的吗?》)我认为,互联网行业强调的极客精神和律师行业看重的工匠精神其实是一脉相承的。无论在任何时代,真正有专业精神的律师都一定是最有市场竞争力的律师。

国内顶级律所投身开发互联网项目其实释放了一个非常可喜的信号。这意味着,律所和律师开始重视互联网的力量,积极地拥抱互联网。

我们看到,这些互联网创业项目中,有的以数据为着眼点。这个方向一定是正确的,因为数据是未来的生产资料(参见“每周蒋讲”往期文章《在线,有关未来世界的新常识》);有的从社群切入,希望建立一个全中国律师的线上交流平台;无讼则是结合了社群与数据,希望在线上实现所有律师的能力结构数据化,在此基础上快速匹配律师能力与法律服务需求,运用法律大数据帮助律师提升工作效率,提升法律服务的体验和质量。

么做的未来机会究竟是什么,我们现在还并不完全清楚。对于其他法律互联网项目来说,同样也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谁也不知道未来究竟是样的。

但是我相信,探索一定是有益的。无论我们是否能把所选的路走通,都会为中国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积累宝贵经验。

问:据我观察,目前有这样三类法律互联网平台。第一类是搭载在律所内部的互联网平台,第二类是没有法律背景的独立于律所的第三方平台,第三类是有法律背景的独立于律所运作的互联网平台。在您看来,背景的不同会对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造成影响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答案是肯定的。背景的不同意味着知识结构、人力资源和成长路径的不同,从而会使互联网平台呈现出不同特征。

首先说律所内部的平台。在律所内部投资建立一个互联网平台或许是当前许多律所合伙人都在思考的问题。由律所内生的互联网平台天然地拥有所内律师在知识和能力上的支持。但是,平台发展的开放性和律所本身封闭性之间的冲突是这样的模式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律所本身的组织结构可能会成为互联网平台发展的阻力。当然,也不排除律所的组织结构最后会发生变化,朝着创新的方向重构。这时,律所其实并不是在做平台,而是通过创新来变革律师事务所。

其次,对于第三方平台,由于它不是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创设的平台,就会拥有法律服务行业之外的更开阔的思路,对发展路径的规划也更自由,但是,它也会面临这个行业的专业性带给它的天然壁垒。它法律服务的性质不甚了解,也难以真正融入律师人群,这些都会成为它发展中的瓶颈。我想,这也是为什么如今的BAT如此强大,却不能通吃所有垂直领域的原因。

第三类平台则是将前两者结合起来。一方面,它可以律所发展路径的限制,更多地借助技术和资本的力量;另一方面,它的团队中有律师参与,也就会更懂法律服务这个行业的规则。当然,建设这类平台需要有更强的跨界思维,实现法律人和互联网技术人才的真正融合,而这恰恰是最大的所在。

问:您是否认为互联网时代,大所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答:互联网平台并不会排斥大所的存在,这是至少在我们有生之年能够看到的状态。但是,它会为律师的执业方式提供一种新的可能。

8月,在哈佛大学与华东政法大学合办的“中国律所领导力培训班”上,我曾经详细阐述了我在这方面一些观点。(参见“每周蒋讲”往期文章)总的来说,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和市场都是组织交易的方式。当企业组织交易的成本小于外部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就有存在的必要,反之,企业就没有必要存在,交易将由市场组织。

这样的理论对于法律服务行业同样适用。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支持下,互联网平台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法律服务的交易成本。如果律所原本组织松散,没有或者只是很少地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法律服务交易就会由互联网平台组织。律师的执业活动将主要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律所仅仅承担法定的执业资格管理的职能。但是,对于需要团队协作的个性化法律服务,互联网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仍然不能低于已经形成的配合默契的紧密团队,律所的组织形式仍然存在优势。

正因如此,有关未来十年大所还会不会存在的话题其实根本不需要讨论,因为它跟所大所小没有关系。不管你是大所,还是小所,你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让合伙人们和律师们真正紧密协作起来。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律所在互联网时代也具备不可替代的价值。

当然,这些判断只是基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分析,而不涉及当下法律法规对律所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具体规定。律所未来究竟会怎样,还是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现实政策的影响。这些规定未来是否会发生变化,会对律师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又是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了。但总体上说,我们已经看到,网约车的兴起最终导致了营运车辆管理政策的变化,这又反过来推动了这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律师行业的未来发展或许也与之类似。

问:您对于律所,尤其是像我们这样的大所的互联网化有什么建议? 

答:律所的互联网化,我想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把它理解为做一套系统。不是合伙人一起出钱请一个顶尖的团队,帮助我们开发一套系统,我们就完成了互联网化。

真正重要的是思维习惯和每个人作业习惯的互联网化。只有当律师们经常地保持在线,乐意在线上进行分享和资源交换,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才会成为可能。否则,无论系统开发得多好,都是无济于事的。

事实上,我一直相信,真正互联网化的超大规模的律师团队将是在互联网时代拥有绝对优势的。它已经通过线下服务建立起了丰富的连接,如果还能够让这种连接线上化,通过线上线下的结合实现更为高效、紧密和低成本的协作,将爆发出极大的竞争力。

马云今年在云栖大会主论坛的演讲中,除了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新能源这样“五新”,还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叫做“线上线下的一体化”。

我想,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连接已经基本完成,下半场已然开始的今天,由线上线下结合产生的红利将是未来主要的增长点。尤其是在对线下服务依赖性极强的法律服务行业,线上线下的彻底融合对于真正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效率和用户体验至关重要。至少在我们能够看到的未来10年,中国律师行业也应该会走上这么一条线上线下的一体化之路。

未来,我们可能不再分线上和线下律所,也不分大所小所,只分体验好的和体验差的律所。帮助律师把用户体验做得更好才是互联网的核心。

问:不知道您是否方便透露,您在无讼上持续投资了多少?预期以什么样的方式产生回报?

答:反正我这三年来的全部收入都投在里面了,我还为此卖了一套位于北京金融街的房子,现在来看卖早了。

我曾经为此跟我的家人深谈过一次,我推心置腹地,这可能是我此生遇到的最大的也是唯一的机会了。等到下一轮技术革命浪潮再来的时候,我或许已经太老了,无法适应了,甚至可能都不在这个世界了。但是这一轮技术浪潮,它或许就像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一样,如果我们抓住了,或许有机会影响这个行业,帮助更多的人。我的家人也非常支持我,明确表态,这些年以及往后的年份里不往家拿一分钱都投在无讼上都没问题。

经常说,一个男人的成长,有责任心、事业心、使命感这么三个层次。责任心好理解,因为我做每一个案件都要对当事人负责;事业心我也能理解,因为做好一家律所比如天同就是我及我的合伙人、小伙伴的事业;但我以前从来不认为这个世界上真的有使命感,我觉得那都是某些所谓的成功人士编出来蒙人的。

但是,当我开始做无讼,我的的确确感受到了使命感的存在。我相信,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是这个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律师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如果抓住了,我们甚至可能借助它实现律师行业的“蛙跳式”发展,赶超英美同行;如果我们不去努力抓住它,下一次机会可能要好多年之后才会来临,甚至因为我们的不作为而完全丧失。这个时候,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努力呢?这是这个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律师的使命。如果我们有幸参与完成这个使命,一定要全力以赴,才能不辜负这个时代。

或许有人会觉得这些话说得有些大,就像我当初觉得别人拿使命感来蒙人一样。但是,这的确是我的真心话。我真的觉得,为了这一辈子只能遇到一次机会,倾注全部的身家性命也是值得的。

对于预期回报,我没有去设想过,无讼的模式也还并不清晰。既然这是一项必须去做的事业,既然这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目前是否有明确的预期回报又有什么关系呢?

问:从您的回答可以看出,您的确有很大的决心。然而,凭借您和您的团队的力量,如何能够真正推动律师行业的互联网化?路径在哪里?

答:我从来都相信,法律服务互联网化所需要的推动力量远不是一个小小的个人或者团队能够提供的。它一定要充分利用所有力量,这既包括所有同行的力量,也包括技术和资本的支持。

在同行方面,我们深知,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真正实现离不开每一位律师的参与。正是因为律师们的踊跃投稿,无讼阅读才能呈现那么多优质的内容;正是因为律师们的不断传播,无讼阅读才能拥有那么高的下载量和文章浏览量;正是因为律师们每天的使用,无讼案例才能变得更加智能;正是因为律师们的认领和上传案例,无讼名片的数据才变得更加丰富。我在全国各地讲课的时候,许多优秀的律师同行都跟我说,蒋律师,你不用独自扛这个担子,我们也愿意参与进来。这给了我们莫大的鼓励。

在技术方面,我常说,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团队不能只在法律人自己的圈子里自嗨,而应该融入互联网圈子的人才流动体系。正因如此,无讼引入了许多优秀的互联网技术人才,既有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的毕业生,也有来自BAT、联想、微软、IBM等一流互联网企业的优秀人才,其中来自IBM的就有5位,让我们在互联网产品研发、数据挖掘与分析和人工智能上积累了突出的能力。我为这两年来我们搭建起来的这支技术力量颇感骄傲!

此外,我们也充分与外部技术力量展开合作,法律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小淘”就正是建立在阿里云的技术底层支持之上的。

在资本方面,我非常清楚地知道,对这个行业的推动,应该不是亿级资本投入就能做到的,甚至不是十亿级的资本能做到的,可能需要百亿量级以上的资本。这样的资本不是我个人,也不是全行业热心于此事业的同行们的资金投入简单汇集起来能够达到的量级,而应该是更大层面的资本投入。

资本对推动行业变革的意义是非常显著的。我举个例子。中国的出租车行业曾经是全国信息化程度最低的行业,但是最近这三年以来,滴滴和快的两家公司竞争移动出行市场BAT三家为了争夺移动支付的场景入口各站阵营,给每家“烧”了百亿,很快就把中国的出租车行业“烧”成了信息化程度最高的行业。

当然,法律行业的互联网化不是单纯靠烧钱就能烧来的,它一定会比出租车行业更难,但是,它也一定离不开资本的推动。(参见“每周蒋讲”往期文章风险资本进入法律互联网创业意味着什么?

“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我们不必谈资本色变,更不必认为资本必然侵蚀法律人的专业精神。决定资本好坏的并非资本本身,而是我们对待它的方式。如果善加利用,它将大大加速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进程,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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