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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新三板股票发行(2)

2023-05-10 14:56:27

领导们好,小编很开心又能和大家见面了,我们还是继续学习“新三板股票发行”今天要讲一讲股票定向发行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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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关于《定向发行(二)》的适用, 应注意哪几点?

A:1、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票发行,也应当按照《定向(二)》的规定发行。

2、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持股平台,不得再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

3、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在“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和“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越过200人的,也应当按照《定向发行(二)》的规定进行重组。

5、通过设立员工持股H计划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挂牌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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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关于私慕基金管理人及私慕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有哪些?

A:《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规定:“为提高审查效率,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在审查期间未能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登记或备案的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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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应披露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制度是如何来执行的?

A:1、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内容应包括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2、主办券商应对本次股票发行过程的规范性及结果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可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3、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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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非现金资产认购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A:非现金资产认购,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价值为依据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资产交易根据资产交易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律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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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股票发行中股份支付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A:1、向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或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的;

2、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3、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

4、全国股转系统认为需要进行股份支付说明的其他情形。


各位领导,今天就先学习到这里了,拜里个拜~!请喜欢我们的领导们多多点赞,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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