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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2023-05-10 14:56:27

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上交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上交所已经构建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市场监察机制,,,提升监控软硬件性能,。当前,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变化。今年上半年,上交所已处理各类证券异常交易行为2275起,较去年全年增加92%。在此背景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以案说法”,有助于引导市场投资者树立合规交易理念,加深对交易规则知识的理解,使其正确认识到一些所谓“操盘技术”的市场危害性。,,。


二是为督促会员切实承担起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着重说明了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认定原则,有助于会员准确把握异常交易行为的外部特征、建立针对性较强的客户异常交易风险防控机制,,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

三是为增强中小投资者对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辨识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辅以详细的说明和直观的图形展示,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在遇到证券交易价格短期大幅波动时,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盲目的“追涨杀跌”以致蒙受损失。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一

——集合竞价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及认定原则

    在证券交易中设置虚拟开盘参考价机制是为了增加证券交易开盘价形成过程的透明度,提高开盘定价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虚拟开盘参考价的产生方式为:每个交易日的9时15分至9时25分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交易主机根据此时间段内的申报情况计算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及虚拟未匹配量,并实时向市场发布。其中,9时15分至9时20分,上交所交易主机接受交易申报和撤单申报;9时20分至9时25分,上交所交易主机仅接受交易申报,不接受撤单申报。

    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段的交易行为,如果出现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二)、(三)项等所规定的情形,即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所谓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申报,主要包括大量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以及在成交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继续大量申报的行为。上交所在一线监控中发现部分短线交易风格突出、喜欢参与市场热门题材股炒作的个人大户,曾利用申报并撤销这一虚假申报手法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谋取不当利益。他们的常见做法是在9时15分至9时20分之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连续、大量申报买入,导致该证券虚拟开盘参考价大幅上涨,以此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申报买入。此后,前述投资者会在9时20分之前撤销自己全部或大部分买入申报,并按照被影响后的相对高价反向申报卖出,实现其高价出货的真实交易目的。

实践中,如果股票的虚拟开盘参考价格发生了大幅波动,而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其申报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并有大比例撤单、反向申报等行为的,该投资者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通常情况下,上交所会从投资者的申报价格是否明显偏离股票前收盘价、申报数量或金额是否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相关股票同期全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是否较高等方面,综合判断投资者的行为是否对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格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虚假申报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异常上涨案

    9时16分4秒,某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停。经查,某投资者在9时15分22秒至9时16分4秒,以涨停价24.17元申报买入3笔合计27.43万股,占该股集合竞价阶段高于前收盘价(21.97元)5%的全部买入申报量的81.03%。9时19分51秒,该投资者撤销全部买入申报,后在9时24分20秒至43秒改以23.1元(高于前收盘价5.14%)的价格申报卖出2.98万股并全部成交。该股当日开盘价为23.1元。开盘后该账户继续申报卖出,全天以22.6元至23.1元的价格合计卖出11.04万股。


    分析本案,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该投资者高价申报买入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股的虚拟开盘参考价。集合竞价初期,该投资者的大量高价买入申报导致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停3分47秒。而当该投资者撤单后,该股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幅明显缩小。二是在影响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的目的实现后,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短时间内发生了从高价申报买入到撤销买入并反向卖出的重大转变。三是投资者卖出股票的意愿十分坚决。从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的时段开始,到13时51分7秒,该投资者全天申报卖出14笔,合计成交11.04万股。

上述情况充分反映出该投资者希望通过高价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从而为其卖出股份创造便利的意图。鉴此,上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某投资者虚假申报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异常下跌案

    9时15分3秒,某股票虚拟参考开盘价下跌10%。经查,某投资者在9时15分3秒,以跌停价7.05元申报卖出1笔50万股,占集合竞价阶段低于前收盘价(7.83元)5%的全部卖出申报量的95%。9时18分35秒,该投资者撤销全部卖出申报,并在9时23分24秒改以7.51元(低于前收盘价4.09%)的价格申报买入3万股,以7.47元全部成交。该股当日开盘价为7.47元。开盘后该投资者继续以7.2元至7.87元的价格申报买入18笔合计97万股,以7.41至7.87元的价格成交53.2万股,金额超过300万元。


    与前案相比,该案中的投资者同样是通过大量虚假申报来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但其目的是为低价买入证券,因此具体交易手法正好相反,表现为集合竞价阶段先行大量低价申报卖出,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跌停,此后在短时间内撤销卖出申报并改为大笔买入。上交所认定该投资者行为已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二

——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的虚假申报


一、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

    日常交易中,多数投资者都有这样一种心理,即认为证券在当日收盘时涨停,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

    日常监控中,本所发现有投资者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封涨停”的方式,刻意选择接近收盘时仍是涨停的证券,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涨停趋势直至收盘,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买入,而其自身趁机卖出。另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

鉴此,如果投资者在尾盘的交易行为及相关股票交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特征,则属于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八)项等规定的情形,构成典型的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一是股价在尾市阶段持续涨(跌)停直至收盘;二是进入尾市阶段时,股票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未成交量较大。越临近收盘时间,股票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未成交量越大,此后新增的买入(卖出)申报成交可能性越小;三是在符合上述两项特征的股票交易中,投资者新增申报的行为有强化股票交易价格趋势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上交所会从投资者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买入(卖出)未成交申报的数量或金额大小、以及投资者上述申报占相关股票收盘时未成交申报的比例这两个方面,来判断该投资者新增申报的行为是否有强化股票交易价格趋势的作用。

二、某投资者通过虚假申报强化股票尾盘涨停趋势的案例

    10时31分,某股票涨停并保持至收盘。14时43分,某投资者以涨停价11.7元申报买入4笔合计314.22万股。14时53分,该股涨停价位上仍有931.43万股买入申报未成交。随即,该投资者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笔合计800万股,占收盘时该股涨停价未成交申报总量1960.03万股的40.82%。此外,截至收盘,该投资者在涨停价位上的未成交买入申报共有1114.22万股,数量特别巨大。


    本案中,该投资者于14时53分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00万股之前,该股已有931.43万股的涨停价买入申报尚未成交,其中有314.22万股为其本人申报。考虑到该股自10时31分涨停后将近3个小时内仅成交了648.52万股的情况,在只剩7分钟就收盘时,该投资者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00万股,暴露出其希望通过堆积买单强化该股涨停趋势的意图。鉴此,上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为已构成强化尾市涨停趋势的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三

——盘中虚假申报


一、盘中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

    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申报,但如果其撤销申报的行为出现上交所《交易规则》第6.1条第(六)项、《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项等所规定的情形,则可能损害到市场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构成盘中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盘中虚假申报的典型特征是投资者有多次高于或低于实时最新成交价的申报,同时存在大比例撤销申报、反向交易行为。上交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某些投资者正是通过频繁、大量的申报并撤销,来刻意影响行情系统展示的5档委买、委卖数量对比,造成市场买入(卖出)需求旺盛的假象,从而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卖出),自己再伺机从中获利。盘中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是有投资者会在连续竞价交易中以低于实时最新成交价,同时又是全市场都能看到的最优5档以内价位,频繁、大量地申报买入其已持有的股票并快速撤销。这一行为能在一段时间内人为制造出委买数量远大于委卖数量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为买盘强劲以更高价格申报买入,从而达到前述投资者通过虚假申报推高或维持股票交易价格的目的。也有投资者在计划买入股票时,会预先通过大量申报卖出的方法制造市场卖压较重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以较低价格卖出,从而为自己低价买入创造便利。

    二是有投资者在相关股票涨(跌)停时,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并频繁撤销申报,同时其自身账户并无实际成交或仅少量成交。从事该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通过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人为制造股票涨(跌)停价档位有大量买(卖)申报的虚假盘面信息,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卖出),以此维持和强化涨(跌)停股票的价格走势,同时自己再撤单并反向交易获取利益。由于已经涨(跌)停的股票比其他股票更容易吸引市场关注,因此投资者利用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更容易实现误导其他投资者的目的,危害更大,是一种特殊的虚假申报行为。

    盘中虚假申报与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相比,三种行为都是虚假申报,都是意图通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申报影响交易秩序,获取不当利益。盘中虚假申报与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最明显区别在于行为发生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交易日连续竞价阶段的9时30分到15时之间,后者发生在交易日的9时15分到9时25分之间。盘中虚假申报与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的最大差别是前者主要表现为投资者频繁、大量的申报并撤销,而后者是在成交概率小的情况下,投资者继续大量、大额申报,并无撤销申报行为。

    通常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行为及相关股票交易同时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盘中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一是投资者在单只股票的交易中多次发生先申报后在短时间内撤销的情况。正常情况下,大多数成交意愿强烈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会十分接近甚至是优于实时最新成交价。另有部分投资者会基于自己对股票价格走势的判断,预设一个价格进行申报。但如果投资者在单只股票的交易中,多次预设一个偏离实时最新成交价较多的价格申报,同时又在短时间内撤销,说明其成交意愿不强烈,且交易决策反复多变,可能存在虚假申报嫌疑。二是投资者申报后快速撤销申报的频次较多,撤销申报数量比例较高。投资者申报-撤销-再申报-再撤销的频次越多,撤销申报数量占其已申报数量比例越大,其发生虚假申报行为的嫌疑越高。三是投资者的申报数量或金额较大。申报数量或金额大小完全取决于投资者自身的资金或持股情况,投资者的虚假申报数量或金额越大,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越明显。

    另外,考虑到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的危害性更大,也是游资大户最常使用的违规手法之一,,并不强调撤销申报时间距离前次申报的时间长短问题。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盘中虚假申报买入股票案

    9时42分21秒至14时52分59秒,某投资者以低于实时最新成交价,且处于买一至买五之间的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某股票28笔共计561.67万股,累计金额3348.46万元。累计撤销申报26笔共541.67万股,累计撤销申报金额3229.06万元。其中,在申报后快速撤销申报的有17笔共17次,累计撤销484.59万股,占申报数量的86.28%。其中3次申报及撤销明细如图1所示。


    根据该投资者多次、大量地以低于实时最新成交价,同时又是全市场都能看到的最优5档以内价格申报买入后又快速撤销申报的行为,上交所认为其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影响行情揭示的委买数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属于盘中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某投资者盘中虚假申报卖出股票案

10时43分13秒至14时19分28秒,某投资者以高于实时最新成交价,且处于订单簿卖一至卖五之间的价格累计申报卖出某股票15笔共计259.17万股,累计金额5246.43万元。其间,该投资者存在多次申报卖出又撤销申报的行为,在申报后快速撤销申报的有13笔共7次,累计撤销252.43万股,占申报数量的97.40%。其中3次申报及撤销明细如图2所示。

 
行为1:10时47分23秒以卖四价位申报卖出10万股,10时47分25秒以卖五价位申报卖出10万股,10时47分47秒撤销10时47分25的卖出申报,10时47分48秒撤销10时47分23的卖出申报

行为2:10时53分25秒以卖五价位申报卖出10万股,10时53分28秒以卖五价位申报卖出10万股,10时53分46秒撤销上述2笔申报

行为3:13时54分34秒以卖三价位申报卖出94.17万股,13时54分40秒撤销申报

    本案例中,投资者同样是通过多次、大量地在五档行情以内价位申报,又快速撤销申报的方式,意图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判断,只是其申报方向为卖。这种频繁申报卖出后又快速撤销申报的行为,同样属于盘中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三)某投资者在涨幅限制价格上虚假申报买入股票案

    13时18分19秒至14时22分12秒,某投资者以涨停价累计申报买入某股票9笔,合计527.98万股,撤单522.98万股,撤单量占申报买入量的99.05%,且存在多次申报买入后撤销申报的行为。


    经查,该投资者在当天的交易过程中,不断通过“申报买入—撤销申报”的方式,在自身证券账户不成交的情况下,人为制造涨停价档位有大量买单的盘面信息,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申报买入,以维持并强化股价的涨停趋势。上交所认为该投资者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该股的交易秩序,构成涨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四

——盘中异常申报


一、盘中异常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股票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其中,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交易系统在撮合成交时,较高价格的买入申报将优先于较低价格的买入申报成交,同时较低价格的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的卖出申报成交。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对于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交易申报,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成交。

    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形成股票价格,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也是其他投资者做出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但是盘中异常申报行为,是在短时间内大量释放对股票的购买需求或出售供给,破坏了买卖双方的充分博弈过程,由此形成扭曲的市场定价,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并带来三个方面的具体危害:一是可能误导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出于追涨杀跌的交易心理或是对异动股票的特别关注,在股票价格急剧变动时更加敏感,更容易基于扭曲的价格做出错误投资决策。二是部分投资者可能利用上述心理,主动制造股价波动,诱导对手方参与交易,进而获取利益。三是在收盘阶段发生的异常申报,可能使得以相关股票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基金估值发生偏离。

    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关注到的投资者盘中异常申报(市场俗称打压或拉抬股价),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投资者在短时间连续多笔申报并成交,导致相关股票在其申报期间发生同向大幅波动。在此期间,该类投资者的成交价格和相关股票价格往往呈现连续上升或下降的阶梯趋势。

    第二,投资者为快速交易大量股票,在相近价位的对手方申报数量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单笔申报并成交,导致相关股票价格瞬间发生大幅波动。

    通常情况下,盘中异常申报的典型特征是投资者主动大量、大额申报并成交,并在短时间内对相关股票的成交价格产生明显影响。实时监控中,上交所主要通过两个条件来判断投资者的申报是否异常。一是投资者是否存在较大金额或数量的主动成交。交易中根据对手方已确定的报价,主动响应并成交的一方对于交易达成有更加重要的推动作用。投资者主动追求成交,将使其交易行为对股票价格走势具有更强的影响力。以主动买入为例,一笔成交中的卖方先报价,投资者作为买方后报价并立即成交的,该投资者即为主动买入。此时,投资者主动买入数量越多,金额越大,占市场同期成交量比例越高,对股价上涨的推动作用就越明显。二是按成交时间先后,投资者的主动成交价格是否呈现连续上升或下降的情形,并与相关股价走势基本保持一致。

    对于临近收盘的交易,考虑到收盘价格对次一交易日的交易会有参考影响,且可能涉及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估值,因此,,体现在对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要求更小。

综上,如果投资者的大笔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或连续申报等存在以上情况,则符合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构成盘中异常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盘中异常申报卖出股票案

    2016年3月1日9时30分00秒至9时32分40秒,某股票价格由9.2元下跌至8.8元,下跌幅度4.34%。经查,某投资者在此时段内以最高9.22元、最低8.8元的价格,连续申报卖出48笔共计50.52万股,其中主动成交35.35万股,成交占比较高。进一步资料显示,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最高主动卖出成交价9.2元出现在9时30分00秒,此后连续申报卖出47笔,成交价一路下滑直至9时32分40秒的最低主动卖出成交价8.8元。综合考虑该投资者的主动成交价格、数量和占市场同期卖出总量的比例,其行为对该股在9时30分00秒至9时32分40秒的大幅下跌有重要影响,构成盘中异常申报行为。。


(二)某投资者盘中异常申报买入股票案

    10时5分43秒,某投资者以9.8元申报买入某股票1笔共30万股,在该笔申报前,市场上可见五档行情内,卖一至卖五申卖量合计仅1.13万股,投资者的申买量是前五档卖家申卖量的26.55倍。该笔申报即刻全部成交,导致该股价格在瞬间由9.28元上涨至9.72元,上涨幅度4.76%。该投资者的这一笔申报,主动成交数量30万股,主动成交金额287.15万元,成交占比高,已构成盘中异常申报行为。。


(三)某投资者收盘阶段异常申报卖出股票案

    14时55分28秒至14时58分22秒,某股票价格由66.4元下降到63.5元,下降幅度4.31%。经查,某投资者在此期间以最高价65元至最低价63.5元,申报卖出3笔合计53.5万股,主动成交数量31.06万股,市场成交占比较高,对该股下跌有重要影响,构成收盘阶段异常申报,。


(四)某投资者收盘阶段异常申报买入股票案

    14时59分4秒,某投资者以34.2元申报1笔买入76.58万股某股票,该笔申报前,市场上可见五档行情内的卖一至卖五申卖量合计1.83万股,投资者的申买量是申买前市场前五档合计申卖量的41.85倍。该股即刻全部成交,导致该股瞬间由31.51元上涨至34.2元,上涨幅度7.9%。鉴于该投资者的申报主动成交30.88万股,市场占比高,对该股尾盘突然大幅上涨有重要影响,构成收盘阶段异常申报,。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五

——大宗交易异常行为


一、大宗交易异常行为的主要表现

    2003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是为提高大宗证券的成交效率,减少大宗证券交易对证券竞价交易价格的冲击。依据上交所交易规则,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范围等规定均与竞价交易规则有所区别,但和竞价交易一样都属于场内交易。

    ,与竞价交易中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同,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受交易机制影响,通常表现为利用大宗交易成交数量多以及成交价格较市价有所折扣的特点,进行利益输送。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无论是通过大宗交易高价买入对手方证券,还是先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后再通过大宗交易低价卖出给对手方,相关行为都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干扰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属于《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的情形,构成大宗交易异常行为。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综合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与竞价交易系统中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频次、金额,大宗交易成交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的价差,以及该投资者的累计亏损金额这三项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存在大宗交易异常行为。

另外,如果投资者的大宗交易行为出现《交易规则》第6.1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情形的,。

二、某投资者大宗交易异常案

    某日,某投资者A以4.63元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入某股票666.40万股。次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4.20元卖出667万股,亏损约287万元。

在一段时间内,该投资者连续5次进行类似交易,累计亏损约1017万元。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与该投资者进行上述大宗交易的对手方是同一人,且是该投资者的关联方B。B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以明显低于同期二级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大量买入股票,获取了利益。

    上交所认为,该案例中,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成交价格虽在交易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投资者A在大宗交易系统与竞价交易系统之间频繁进行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并利用价格差异累计向投资者B进行利益输送,相关行为已构成大宗交易异常行为。鉴此,。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六

——债券异常交易行为


一、债券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的场所之一。考虑到合理的债券交易价格,不仅是债券内在价值的体现,也是投资者资产计价的重要依据,上交所一直对债券交易保持着密切关注,以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防止投资者通过债券异常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并影响相关债券资产的估值。

    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关注到的投资者债券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资者以大幅偏离中证估值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导致相关债券价格在短时间内,特别是在临近收盘阶段的短时间内发生大幅波动,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投资者连续多次高买低卖,向对手方输送利益。上述情况在部分交易活跃度不高的债券品种中更为突出。

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通过投资者主动申报价格与中证估值的偏离幅度、高买低卖的频次及金额、交易双方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交易规则》第6.1条第(七)项“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成交价格”、《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四)项“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以及第(十一)项“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规定的情形。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案

    某日,某企业债的最新中证估值为99.38元(净价)。10时35分20秒至10时41分30秒,某投资者以99元买入110手,11时12分03秒以88.35元低价卖出110手,导致该债券盘中价格下跌10.91%,低于中证估值11.10%。持续监控发现,当日该投资者还在其他多只债券上进行了高买低卖,均导致相关债券盘中价格大幅偏离中证估值。

在本案例中,该投资者一天内以正常价格买进多只债券,当天即以远低于中证估值的价格卖出,导致相关债券盘中成交价格大幅低于中证估值,属于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某投资者影响债券收盘价格案

    某日,某债券最新中证估值为105.35元(净价)。14时58分39秒,某投资者以99.8元申报卖出80手并以该价格成交,导致债券收盘价较中证估值低5.27%。

    该案例中,投资者在临近收盘时以低于中证估值幅度较大的价格卖出债券,导致该债券收盘价格低于中证估值5.27%,。与股票交易相比,债券交易价格波动幅度通常较小。投资者在临近收盘时发生导致债券收盘价格大幅偏离中证估值的交易行为,很可能对市场中持有该债券的其他相关资产组合,如债券型或混合型投资基金的估值产生较大影响。这时,如果投资者通过申赎相关资产组合进行套利,还可能进一步损害资产组合原持有人的利益。据此,。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作为跟踪一篮子证券的指数化产品,一经推出便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买卖ETF份额的方式进行投资,也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与二级市场买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套利交易。在这些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方法及每日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照清单内组合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值”),是投资者控制价格风险和进行套利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对于维持ETF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有投资者在参与ETF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大量、大额申报交易相关ETF,使得其交易价格与IOPV值发生大幅偏离,以致可能影响其他投资者对该ETF价值的判断。鉴此,如果投资者在参与ETF的交易中,出现上交所《交易规则》第6.1条及《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等所规定的情形,并导致ETF交易价格与IOPV值大幅偏离的,其行为即可构成ETF异常交易行为。


二、某投资者影响ETF价格案

    某日9时51分10秒,某ETF的IOPV值为1.699元,实时最新成交价为1.703元。9时51分11秒,某投资者以1.835元的价格主动买入20.77万份,导致该ETF价格上涨7.94%,高于IOPV值8%。随后,该投资者又以低于其当日买入成本的价格卖出ETF。

    持续监控发现,该投资者在当日交易上述ETF的过程中,多次导致该ETF交易价格大幅偏离IOPV值,可能影响其他投资者对该ETF价值的判断,且有频繁的高买低卖情形,属于ETF异常交易行为,。


来源:上交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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