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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专栏:著作权归属 —— 如何证明我娃是我娃?(第828期)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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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帮独家专栏 王晓琪/文 斯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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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帮法务专栏第 3 

 

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在阐述有关著作权归属问题之前,有必要强调一下著作权自动产生这一基本原则。根据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即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源于作品的创作,著作权的产生无需任何第三方,包括国家专门机构的认可或者授权,取得著作权法律上的保护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即使目前我国建立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或备案制度,而且这种登记或备案具有一定的效力,但也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取得和转让的前提条件,不能具有强制性。


也就是说,不需要任何人的许可,我娃生下来就是我娃。既然是这样,那为什么还要证明我娃是我娃呢?因为谁生的娃娃只有自己知道,别人不知道呀!




著作权权利自动产生给著作权人获得和行使权益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不便和不安全感。通常标志权利拥有的主要特征是占有或者权利凭证,而作为一种无形权利,著作权人既无法占有一个无形的权益,也无法提供具体权利凭证,这就使得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经常会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


权利人在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需要提供权利证明,或者在追究他人侵权责任需要举证时,常常感到为难。




而被许可人在取得授权许可后或受让人在获得著作权转让后,也会因没有明确的权利证明而对所获得权利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也存在不安全感。因此,需要著作权人采用一些手段、方式,获得著作权权属证明。这就类似于为娃娃领一个出生证明,上一个户口,这样别人就能知道这个娃是谁家的了。


 

可能大家都已经知道作品著作权登记(版权登记)制度的存在,至少略有耳闻。不过我们还是把这项最重要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放到后面来讲,先说一说在不做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下,怎样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


前面已经说过,,而为了交易证明著作权归属,实际上也是为了避免纠纷,或者说为了在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归根结底,著作权归属证明就是一项诉讼上的证据。从取得证据的角度分析怎么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就比较方便了。


假如出现了两个相类似的作品,怎么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而对方是侵权者?只要证明自己比对方更早的把作品创作出来就好了。著作权归属的一个核心证明要点就是:


“我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就已经创作出了这个作品”


这一个核心要点又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时间点和作品内容


当前著作权保护服务商,基本上都是围绕这个核心来设计业务模式的,比如数据保护、电子公证、时间戳、邮件保全等等方式,甚至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推出的作品保管服务。



电子公证:通过在线公证平台上传储存作品信息,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处出具电子或纸质公证书。


时间戳: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技术手段,为作品加上一个时间印记,将作品来源信息、作品内容、作品形成时间固化,可以提供时间戳证书或出具公证书。


邮件保全:利用电子邮箱服务商提供的邮件备份保全功能,留存电子邮件内容、发送人、收件人、发送时间等信息,通常与公证处合作可出具公证书。


作品保管:中国国家版权中心提供的一种短期作品存档保护,通过邮寄手段密封作品内容与作者信息,利用邮戳及存档登记时间确认作品形成时间,需要证据时拆封使用。由于拆封过一次后就失去了证明效力,故一般用于未完成作品的短时保护。

技术手段也好,邮件备份也好,任何第三方提供的证明都存在证明力不足的风险,所以上面的各种方式基本最终都落实到公证书上,通过公证这一手段达到最高的证明效力。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没有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经过公证的内容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中的认定事实的根据。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我们也可以根据版权保护“时间点+内容”的原则,借鉴上面的方式,自己“制造”一些证据。在必要时,同样通过公证的方式提升证据效力。比如:

自己给自己的电子邮箱发一封邮件,将作品内容作为邮件正文。需要保证邮件保存在网络服务器上,不能使用不在云端保存邮件内容的电脑或手机本地邮件客户端。


自己给自己寄一封挂号信,将作品内容打印出来密封在挂号信中,通过邮戳确认时间。应当采用邮政系统,保证邮戳清晰,不能用普通快递。


私密发表,在博客或其他内容发表网站上,采用只有自己可见的方式发布作品,保证登录网站系统即可查看发表内容和发表时间。

尽管我们可以通过自行声明或其他各种方式表明权利人身份和地位,但这种自我证明或第三方证明的方式在可信度和证明力封面都存在明显不足,所以为了保证证据效力,上面各种各样的著作权保护方法基本都采用公证的方式。


而作品著作权登记则是与公证效力等同的一种证明方式,司法机关一般无需再做查证,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娃娃的出生证,有了这个出生证,就不用再费力证明娃娃是谁生的,什么时候生的,生下来长什么样。


:


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




作品著作权登记是法律提供的一种专门保护制度,对与作品创作有关的原始信息以及权利变动的基本信息进行记载和公示,并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从而为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取得权利的著作权人,以及专有权人等其他权利人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公示就是以令公众信服的特定方式记载权利相关的信息。


通过公示,让公众了解某一作品的原始权利状态和权利发生变动的情况。以登记的方式明确这些基本信息的法律效力,以增强这些信息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正如文章开头强调的,著作权源于创作活动。因此,著作权登记不是产生著作权的条件,因而不具有强制性。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进行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于建立这样一种推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被记载的事实或行为就是真实的。换言之,根据著作权登记的信息,著作权人身份、权利归属、创作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等都推定为真实的。

著作权人真名登记是针对使用假名或不署名的著作权人而设立,以帮助权利人解决举证难的问题。通过真名登记,可以明确著作权人在署名、真名和作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提供权利人身份的证明。


作品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是对作品发表状态的记载,关系着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


作品创作完成日期登记则可以为证明作品创作在先提供帮助。

上述信息可以在授权许可、权利转让或追究侵权责任和诉讼中发挥初步证明的作用。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在诉讼中特别是民事诉讼中体现的最为明显,有著作权登记作为证据,大大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负担,,使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都得到了节约。


目前提供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机构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PCC)和各省级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效力较高且不限制登记人的身份,但需要付费;各省级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通常是免费的,但有申请人户口方面的限制。


作者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采用各种著作权归属证明方式,为自己的著作权加上一道保护锁,给自己一颗定心丸。


如何证明我娃是我娃,你会了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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