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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17 年度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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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上 海 市 医 疗 保 险 办 公 室


沪教委体〔2016〕61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各 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参加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17 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1 号)精神,为做好 2017 年度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以下同)学生及幼儿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 年度本市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幼儿的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 100 元调整为 110 元,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25 日,具体方式按中小学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随中小学生同步调整为 110 元。


二、相关工作要求

教育、医保各相关单位要分级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居保登记缴费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幼儿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登记缴费工作。

(二)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同时,通过相关医保工作网站上传在册在籍学生信息,并根据医保部门核对后反馈的信息,为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幼儿参保做好登记、保费收缴和发卡(册)工作,切实做到征收及时、发卡(册)到位。

(三)各区县医保部门要配合各高等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幼机构共同做好政策宣传与操作培训工作。

(四)各高等学校要继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保率并做好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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