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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道交条例三审:开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2023-05-10 14:56:27


今天,《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获悉,今后,开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临时停车、乱鸣喇叭等违法行为记录一年内达10次以上,公安机关拟对其从重处罚。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林化宾说,此次修改稿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总体上贯彻了依法从严从紧管理的要求。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还在前期展开系列调研的基础上,有重点地研究了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浙江、江苏、深圳等地的立法及实施情况。

 

开车将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交通大整治期间,松江交警部门在上海率先使用电子警察对驾驶员开车接打手机的行为开出罚单,已有司机为此付出了被罚款200元,并记2分的代价。今后,开车打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可能将构成违法。

 

不少委员建议,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中规定机动车依法应当鸣喇叭的例外情形;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有关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安全要求。还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有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要求。经研究,这些建议都被采纳。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中,“机动车通行规定”中增加了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违法临时停车最高拟罚200元


按照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指示。

 

有的部门建议,要区分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对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进行规定,经研究,法制委认为,结合本市电子警察执法日益增多的趋势,有必要在本条例中对现场查处违法停车与电子警察查处违法停车有所区分,作更加清晰的表述。

 

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75条第一款第六项改为两项,分别为:“违反本条例第46条规定,现场发现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可以口头警告,劝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

 

违反本条例第46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牌、电子标识或者推送的即时信息等视为警告、劝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记录10起以上拟从重处罚


有部门建议,在本条例中对机动车多次违法的情形作出规定,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遵法守法。经研究,法制委认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一制度可以起到对多次违法惩戒的作用;鉴于实践中一些行为难以纳入记分,对多次发生的这些行为,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故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规定“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从重处罚。”这些违法行为包括:

 

1.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2.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3.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4.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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