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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勤福 | 《月令》祛疑

2023-05-10 14:56:27


 

【摘要】《月令》最初创制者不是儒家学者,是汉代戴圣将它编入《礼记》才成为儒家经典,但它并无典型的儒家思想,其礼仪也非儒家的礼仪,撰述语言与先秦儒家著述差异很大,可以肯定不是秦汉时期所著。《月令》以政令为核心,将阴阳五行、物候、星象历法等内容紧密联成一体,体现出王朝“法令”的特色。《月令》与《夏小正》一样,属于政令性文献。从《月令》所载物候来判断,它应该是战国时期黄河中下游地区诸侯国的太史所著。秦汉以降,太史职权变迁,地位下降,因此再也没有出现类似《月令》那样的著述。原来那种政令、阴阳五行、物候、星象历法混为一体的“月令”转而分别形成律令、农书、阴阳五行等类型的著述,而后世“月令”则以法令、诏书的形式颁布,从学术史角度来观察,相对单纯的有关农事的著述——农书——秦汉之后发展成为独立的门类。

【关键词】《月令》;太史;政令;农书;儒家

【作者】汤勤福,上海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上海 200240)。

 

 

小戴《礼记》收入《月令》一篇,此文历来深受学者关注,注疏、评述颇多,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许多问题难以定论。本文拟从学术史角度来对《月令》进行一些阐述,提出一些看法,以向学界同仁求教。

 


一、问题的提出



 

《月令》自戴圣编入《礼记》后就成为极其重要的儒家经典著作,然而《月令》由于其著述体例与小戴《礼记》其他篇目大相径庭而使人感到疑惑。确实,仔细考究该文,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令人感到不解。

其一,《月令》并无典型的儒家思想。

我们知道:《礼记》49篇,除《月令》外,大多数篇章谈及文王、武王、周公以及孔子、颜渊、曾子、子贡、子路、子夏、子张、子游、子思等儒家人物,也经常引用他们的言行。即使不提及儒家先贤,也会在文章中论述儒家观念。如《王制》不提儒家先圣先贤,但其中“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之类,明显带有儒家观念。

《月令》则不同,从头至尾根本不提儒家先圣先贤及孔子后学,不提儒家的仁、义、礼、德、孝、弟(悌)、诚、君子、修身、君臣父子等等道德或观念。《月令》中没有“仁”字,有一“义”字,即“以征不义”,此“义”字与儒家所论道德之“义”无关。“诚”字一见,即“物勒工名,以考其诚”,也与儒家所倡导的道德之“诚”无关。至于儒家反复倡导的孝、弟(悌)、修身、君臣父子之类,绝不见《月令》所引。《月令》“仲夏”和“仲冬”均有“君子齐(斋)戒”,然两处“君子”均非儒家所论道德意义上的“君子”。“礼”“乐”两字在《月令》中出现过,但细察可见并非儒家所论之“礼乐”。《月令》“礼乐”合用仅在孟夏中出现两处,即“乃命乐师习合礼乐”“是月也,天子饮酎,用礼乐”,显然是泛指,并非特指儒家所论之“礼乐”。单独用“礼”字两处:“乃礼天子所御”、“礼贤者”,也非儒家所指之礼。作为名词的“乐”字有“大合乐”、“用盛乐”两处,也不是特指儒家之乐。而小戴《礼记》其余48篇,有直接称颂儒家圣人先贤者,有直接论述儒家观点和概念者,有论述儒家所推崇的礼仪者,《月令》显然与这48篇文章全然不同,差异极大。有学者承袭《史记》所称“《书传》《礼记》自孔氏”的观点,即认为《月令》是“七十子后学”所著,强调这些后学之著述风格会有所不同。实际上,这一说法是难以站住脚的。我们承认孔子之后的儒家学者著述风格会有所不同,但就传世的儒家文献与出土文献来看,尊崇先圣的言论与辩说儒家道德或观念者似无例外,如传世文献《孟子》《荀子》,出土文献中的郭店楚简、上博简等等中的相关部分,均是如此。直至今日,我们仍无法找到相关例证来证实“七十子后学”有类似《月令》风格之著述。

其二,《月令》中的礼仪并非儒家之礼仪。

值得注意的是,《月令》中提及的一些礼仪形式如“释菜”“郊庙”“荐庙”(尝新)、“颁朔”诸礼,是否属于后世儒家学者反复论证的儒家之礼?笔者以为值得仔细辨析。《月令》有“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此指释菜礼。后世儒家所谓的释菜礼是指祭奠儒家先圣先师之礼,而此处释菜礼则并非确指儒家先圣先师。其实,在《礼记》中,《丧大纪》和《文王世子》均提及“释菜”。《丧大纪》有“君释菜”、“君释菜于门内”两处,却是指祭门神之礼,而非指祭先师之释菜礼。《文王世子》称“凡始立学者,必释奠于先圣、先师”“三王教世子,必以礼乐。乐,所以修内也;礼,所以修外也。礼乐交错于中,发形于外,是故其成也怿,恭敬而温文”,此指祭先圣先师之“释菜礼”,不是专指儒家释菜礼。实际上,直到战国之时,孔子所倡导的儒家仅是诸学派之一,从未达到压倒性优势,诸国执政者并没有特别尊崇孔子或儒家后学,当时所祭先圣先师,指学有成就者,并非专指儒家先师孔子。杜佑《通典》称“周制,凡始立学,必释奠于先圣先师”,注曰“谓天子命之教,始立学官者也。先圣,若周公、孔子也”,“若周公、孔子”是指“类似”周公、孔子者,可见所祭并非专指周公、孔子。《月令》又有“以共郊庙之服,无有敢惰”,此指郊礼(祭天)、庙礼(祭祖)之礼。诚然儒家非常强调这两种礼仪,但战国时期这种礼仪并非儒家专属之礼仪,实际上,当时的诸侯亦常僭行“天子之礼”。另外,《月令》又载“是月也,农乃登谷。天子尝新,先荐寝庙”,此为孟秋登谷之后荐庙之礼。“是月也,大飨帝,尝,牺牲告备于天子”,大飨之礼当时亦非儒家专用。至于“合诸侯,制百县,为来岁受朔日”,即指颁朔礼,但它只是沿用古代之礼。《竹书纪年》称帝禹夏后氏“颁夏时于邦国”,“幽、厉之后,周室微,陪臣执政,史不记时,君不告朔”。可见上古颁时历之事,既非儒家创制,又非儒家专用。至于《月令》所提及的藉田礼,当然也不是儒家专用之礼。

其三,语言风格不类战国诸子、儒家文章。

一个时代、一种文献类别乃至一个学派往往有相对比较固定的语言风格乃至相对固定的词汇,这是我们判断某一历史文献所属时代与类别、所属学派的重要标准之一。《月令》语言风格在小戴《礼记》中显得非常特别,与其他篇章完全不同,与战国诸子尤其儒家文献大相径庭,自然也与出土的一些儒家或其他诸子派别的文献有较大差异。战国诸子文章说理畅达、逻辑谨严、分析深入、文辞绚丽,甚至大量运用寓言、故事、历史传说等来表明自己观点。儒家文献如《孟子》《荀子》在语言表现上具有擅长辩说的特色,属于儒家类的一些出土文献也侧重于立论与“论辩”,阐述儒家观点,逻辑性比较强。而《月令》与此差别非常明显。《月令》除天子之语外,都是以“叙述”语言来表达的,没有一丝战国儒家那种“善辩”色彩。因此,从语文风格来分析,《月令》与战国诸子(包括儒家)那种论辩风格格格不入,从文献属性来判断,它显然不是某一派学者为宣扬自己派别而著述的文章,而应该属于另一类文献。这可作为《月令》非儒家学者所撰旁证之一。

其四,《月令》并非秦汉时期所作。

顾颉刚先生曾提出《月令》是东汉王莽时期刘歆所作,这一观点没有得到绝大多数学者认同,目前仍然是战国说比较流行。实际上,从思想史发展角度来分析,《月令》确实既非秦地所产,亦非秦汉时代之作。

首先从农商关系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月令》中不存在限商抑商言论,与秦汉之后限商抑商思想明显不同。《月令》称:

日夜分,则同度、量,平权、衡,正钧、石,角斗、甬。是月也,易关市,来商旅,纳货贿,以便民事。四方来集,远乡皆至,则财不匮,上无乏用,百事乃遂。

“易关市,来商旅,纳货贿,以便民事”,即允许或说鼓励从事商业,“四方来集,远乡皆至,则财不匮,上无乏用,百事乃遂”,此是肯定商业对国家的重要效用。秦至西汉前期则承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的路数,采取重农限商政策,商业活动虽然存在,但未受到鼓励。史称秦始皇实行“上农除末,黔首是富”政策,显然秦统一后并不鼓励发展商业,同时秦始皇“焚书坑儒”“以吏为师”,儒家在当时没有市场。汉初对商人进行一系列限制,史称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严禁商人购并土地,显然是对商业进行限制。到汉武帝时,实行了更加严厉的毁商政策。显然,《月令》重视商业的思想与西鄙秦地及秦、西汉初期的重农限商不吻合,更与汉武帝之后重农抑商政策格格不入。

其次,《月令》所称阴阳五行与战国诸子、秦汉时期表述方式上有不同点。阴阳五行说出现颇早,陈德述认为西周末伯阳父首先用阴阳来解释自然运动(地震),而作为哲学概念始见于《老子》,成书于战国的《管子》则以“阴阳”来解释天地的规律,四时的推移、日夜的变化以至王霸事业的兴衰存亡的原因,而阴阳范畴系统化发展则是体现在战国末期的《易传》中。秦汉两朝都有比较浓厚的以阴阳五行来解释历史衍进的观念,如秦尚黑,汉尚赤便是。

需要指出的是,《月令》中的阴阳五行思想是承袭战国时期流行的阴阳家的观点,,但不用阴阳五行来解说王霸事业的兴衰存亡的原因,不讲王朝更替依据五德循环,这一思想立场,与被称之为五德始终的历史观相差颇大,可以明显地与《管子》和邹衍思想区别开来,也与“秦黑汉赤”观念明显不同。《月令》的阴阳五行不属于严格的哲学范畴,也不以此说明万物生成、演化的规律,更没有从哲学上高度来谋图建立一个哲学体系或思想体系,因此也与《老子》一书不同。《易传》讲“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万物生成体系,而《月令》不说太极、也不说两仪、四象、八卦,更不说阴阳来源于何处,这与《易传》宣扬的路径不同。可见,不能将《月令》归入道家学派,也与儒家有诸多不同之处。

再次,《月令》与战国诸子建立学术思想体系的思路格格不入、与秦汉流行的“五德终始”思想不吻合。战国诸子无论哪派,都力图建立自己思想体系,然《月令》则看不出任何建立思想体系的企图,即无法明确归类于哪派思想。《月令》与秦汉时期流行的思想也难以吻合。秦重法家,《月令》中没受到“法、术、势”之类法家思想影响,也无重法言论。汉初重黄老,《月令》不见黄老思想影子。汉武帝之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受到一定的重视,但《月令》中没有明显的儒家思想。除此,《月令》虽讲阴阳五行,但并未与王朝兴亡联系在一起,明显与秦汉盛行的“五德始终”的王朝兴亡论相歧。

综上所述,将《月令》作为汉后所作是站不住脚的,从文献的本身性质来说难以归入战国诸子中某一派,自然更不能称作儒家所作之文献,小戴将《月令》收入《礼记》之中确实有诸多令人费解之处。

 


二、《月令》内容及特点



 

既然《月令》文献的本身性质不属于战国诸子任何一派,那么它是哪类文献呢?实际上,至今学界仍无定论。有从现在《月令》列于《礼记》而强调是儒家文献者,有从农业角度出发认定它是农业著作者,有从《月令》与《吕氏春秋》关系出发来认定它是阴阳家的作品,有从按月系事和记载内容判断它为“月令书”“星象物候历”,有认为是“行政月历”,也有称之“王官之时”,有认为“是一类按一年十二月记载星象、物候、农事、政令的作品”,诸如此类,都从某一方面来加以认定,因此难以获得较为可信的观点。

笔者认为要解决《月令》文献属性,需要从《月令》内容本身与其著述目的入手考虑。

众所周知,现存《月令》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政令,二是阴阳五行,三是物候,四是星象。此是学界众多学者所共识,无须赘言。问题在于作者著述目的是什么,这是判断《月令》属性最为主要的一面。同时值得重视的是《月令》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是如何结合的?也就是说它具有什么特点。在笔者看来,《月令》内容是围绕着政令展开的。试释如下。

《月令》政令内容颇多,,这是“政令”最好的证据,不必多言。《月令》许多称说阴阳五行之处,也与政令、国家利弊紧密结合。如“孟春行夏令,则雨水不时,草木蚤落,国时有恐;行秋令,则其民大疫,猋风暴雨总至,藜、莠、蓬、蒿并兴;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雪霜大挚,首种不入”,仲春“行冬令,则阳气不胜,麦乃不熟,民多相掠。行夏令,则国乃大旱,暖气早来,虫螟为害”,都是用阴阳五行来解释农时,,而是侧重在以“政令”形式来阐述物候农时,强调一旦违背农时则阴阳失调,引起农业受损,给国家带来灾难。

进一步说,《月令》谈物候更是政令、礼仪、星象历法相结合,显示出“政令”的特色。兹以孟春之月说明。自“孟春之月”到“祭先脾”体现强烈的阴阳五行思想,紧接着是“东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獭祭鱼,鸿雁来”一组物候,之后便是“天子居青阳左个,乘鸾路,驾仓龙,载青旗,衣青衣,服仓玉,食麦与羊,其器疏以达”,“青阳”为明堂之东方,《礼记集解》云:“皆所以顺时气也”,高诱注《孟春纪》“衣青衣”云:“所衣佩玉皆青者,顺木色也”。此后五个“是月也”的论述,无论是立春祭典、“命相布德,和令,行庆,,乃修祭典”“不可以称兵,称兵必天殃”等等,都属于王权、政令表现形式出现,显然,孟春之月所叙将体现出政令特色。其余仲春、季春两个月也是如此,乃至夏、秋、冬诸月无不如是。

值得注意的是,《月令》讲星象、历法时,同样与政令紧密结合,,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毋失经纪,以初为常”,立夏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夏于南郊,还反,行赏,封诸侯。庆赐遂行,无不欣说。乃命乐师习合礼乐。命太尉赞桀俊,遂贤良,举长大。行爵出禄,必当其位”,显然,这种以“政令”形式来要求国人遵循天道的做法,实有后世诏令或律令的含义。

显然,《月令》以政令为核心,将阴阳五行、物候、星象历法等内容紧密联成一体,体现出王朝“法令”的特色,并以此为国家实施农业生产、保持国家稳定与发展提供保障。由此可以肯定,《月令》所表现出来的内容绝非先秦诸子著述所具有的特点,自然也就不是儒家所著了。

 


三、《月令》的文献属性



 

那么《月令》究竟是哪类著述?笔者以为把它与《夏小正》进行比较,或许能够比较准确地说明《月令》的归属。我们先分析现存《夏小正》的特点:

其一,原典极其简单,经、传文合体。《夏小正》与《大戴礼记》其余篇目写法也不同,它有经、传两种不同的内容。兹以原文为例:

雁北乡。先言雁而后言乡者何也?见雁而后数其乡也。乡者何也?乡其居也,雁以北方为居。何以谓之居?生且长焉尔。“九月遰鸿雁”,先言遰而后言鸿雁何也?见遰而后数之则鸿雁也。何不谓南乡也?曰:非其居也,故不谓南乡。记鸿雁之遰也,如不记其乡,何也?曰:鸿不必当《小正》之遰者也。

上述“雁北乡”是原典语言(即经),而后面一大段都是解说之辞(即传),不似先秦诸子著述习惯。其分经传,古代学者早有明言,今人夏纬英也指出这一点。

其二,内容庞杂,毫无儒家气息。《夏小正》分记十二月,涉及物候、农时、气象、星象、历法、政令、祭祀等内容,与《月令》所记内容相类。兹以正月为例,该月所记23则,经文分别为“启蛰”(物候)、“雁北乡”(物候)、“雉震呴”(物候)、“鱼陟负冰”(物候)、“农纬厥耒”(农时)、“初岁祭耒始用畼”(祭祀)、“囿有见韭”(物候)、“时有俊风”(气象)、“寒日涤冻涂”(气象)、“田鼠出”(物候)、“农率均田”(农时)、“獭献鱼”(物候)、“鹰则为鸠”(物候)、“农及雪泽”(农时)、“初服于公田”(政令)、“采芸”(祭祀)、“鞠则见”(星象)、“初昏参中”(星象)、“斗柄县在下”(星象)、“柳稊”(物候)、“梅、杏、杝桃则华”(物候)、“缇缟”(物候)、“鸡桴粥”(物候)。显然,在“正月”的经文中无法看出儒家思想的因素,实际上,其他诸月也看不出儒家思想因素。如果进一步分析,《夏小正》传文也看不出儒家思想的因素。

其三,时令或有窜乱。以《月令》对照《夏小正》,可以发现两者许多不同。如《夏小正》正月内容,在《月令》中则可能分在季冬、孟春和仲春三个月内:

记入《月令》季冬:“雁北乡”(“雁北乡”)、“雉震呴”(“雉雊”);

记入《月令》孟春:“启蛰”(“蛰虫始振”)、“鱼陟负冰”(“魚上冰”)、“时有俊风”(“东风解冻”)、“农率均田”(“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经术。”)、“獭献鱼”(“獭祭鱼”)、“初昏参中”(“昏参中”);

记入《月令》仲春:“鹰则为鸠”(“鹰化为鸠”)、“采芸”(“荣芸……始收”)、“柳稊”(“时有见稊”)、“梅、杏、杝桃则华”(“桃始华”)。

在《月令》中无类似记载者如下:

“农纬厥耒”、“初岁祭耒,始用畼也”、“囿有见韭”“寒日涤冻涂”、“田鼠出”、“农及雪泽”“初服于公田”、“鞠则见”、“斗柄县在下”、“缇缟”、“鸡桴粥”。

上述《月令》中无类似记载者共11条,除“鞠则见”不能确定时令外,大致也在季冬到仲春之间。有学者认为《夏小正》成书于战国时,稍早于《月令》,如果此说不误,那么同一物候、星象、农时则应大致对应,不应差异如此。即使《夏小正》成书远远早于《月令》,那么对同一物候、同一星象的观察,对同一农时的区分,上下一月则自然有可能是观察差误,然不至于相差达两月之久,因此笔者认为可能是经文窜乱的原故。

如果我们把《夏小正》经文与《月令》对照起来看,显然两者的记事方式是完全相同的,只不过《月令》记载得更为完善一起,加上更多的内容,使其经文更为丰富。值得一提的是,,这与《月令》不同,因此可说《夏小正》受到阴阳学说影响,但不具备五行思想,而《月令》则受到阴阳五行思想影响。同时,《夏小正》传文只是“解释”经文内容,体现不出儒家思想因素。因而,根据这些情况判断,自然可以得出《夏小正》与《月令》一样,原本也非儒家所著。

那么,这两种著述是何种性质的文献?《逸周书》称:“周公正三统之义,作《周月》,辩二十四气之应以明天时,作《时训》。周公制十二月赋政之法,作《月令》。”称周公“作《月令》”自然是牵强附会,不足为信。但称“制十二月赋政之法”一语却还有可回味之处,即作《月令》者出于“赋政之法”,意即从政令角度出发来作《月令》的,这大概是可以认定的。清人王筠把《夏小正》之“正”视为“政”,认为是“政字古文,非正朔之正”,显然将《夏小正》视为“政令”的含义。夏纬英也认为《夏小正》“是一个统治集团的一种政事措施”,此可为定谳。据此,笔者认为:《月令》之“令”自是“政令”之“令”,《月令》当与《夏小正》同属政令之书无疑。

综而言之,我们不反对汉代之后《月令》归属儒家经典的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月令》就原始创制者而言,肯定不属于儒家思想家或其他战国诸子,《月令》属于政令性文献,是“官方文书”。这就像“六经”原来不属于儒家经典一样,直到孔子删修它们后,才成为他宣扬自己学术思想、教育自己学生的教材,如此才成为儒家经典。然而我们不能说这六种典籍一开始便属于儒家经典。区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这是我们判断《月令》原始作者的重要依据,也是梳理这一学术史的重要基准点。

既然《月令》不是儒家创制,那么为何被收录到小戴《礼记》中?笔者以为这需要从学术史角度来解答。秦焚书坑儒之后,战国诸子(自然包括儒家)的著作大多受到焚毁,其流传受到极大限制。然秦王朝轰然倒台,到汉初,黄老思想受到重视,其他思想流派也获得重新崛起与发展的机遇。汉代儒家为重建儒学而采集各种文献,作为儒家著述及思想来传授,从而达到扩大儒家影响的目的。这就是《月令》被收入《礼记》的真实原因。大戴《礼记》收录《夏小正》是如此,小戴《礼记》收入相似的《月令》也是如此。不过还得说明的是,尽管《月令》本身不是儒家创制,然自小戴《礼记》编成之后便厕身于儒家之列,之于后世儒家学者将其作为儒家经典而对它进行反复阐释,确实也加入了儒家思想成分,因此,后世解释《月令》的著述也完全确认了《月令》的儒家著述的属性,这也无可非议。而事实上,许多相关著述也被视作儒家著作而被列于正史的“经”类文献中。

现在就需要进一步解决《月令》究竟成书何时、作者为谁的问题。明人杨慎以为是戴圣取《吕氏春秋》相关内容而成,容肇祖认为《月令》乃战国邹衍所作。杨宽称“《月令》本太史之学”,然“官失其守”,它为战国末年晋人所作。冯友兰则认为《月令》是“阴阳五行家以传统的术数为资料,以五行观念为基础,用以解释他们所日常接触到的一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虽没有点出具体作者,但将其归入阴阳五行家所著是明显的。至今为止,学界一般认为是战国时代某位阴阳五行家所作。笔者认为杨宽的观点虽有缺陷,但学界对此未能重视甚为可惜,而其他说法则值得商榷。尽管因为资料所限,目前无法明确证实是某位战国时代古人所著,但可从上述《月令》特点来进行分析,《月令》并非是一般学者为宣扬某种学说或思想体系而著的篇章,而是含有“政令”意义的著述,因而一定是“朝廷官员”所著。

此非笔者臆断,据《礼记》:“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后一“典”者即法典、法令也,自然归属“政令”。显然,观察星象、计算历法、掌握阴阳、主持祭祀均属太史职责范围之内,这也与《月令》反映的内容吻合。《周礼》还说太史“掌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颁告朔于邦国”,孙诒让释“序事”:“若《夏小正》《月令》四时所施行之事,使皆得其序。”可见太史确是主掌该类政务者。

《史记》载舜“东巡狩”时与东方君长“合时月正日”,《正义》云:

既见东方君长,乃合同四时气节,月之大小,日之甲乙,使齐一也。《周礼》:“太史掌正岁年以序事,颁正朔于邦国。”则节气晦朔皆天子颁之。犹恐诸侯国异,或不齐同,因巡狩合正之。

据此,可以断定这种观察星象物候、顺从阴阳五行、注重农事的“月令”属于太史撰述的政令,并由国君颁之各地。我们还可举出其他例证,如《国语》载:

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虢文公谏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庞纯固于是乎成,是故稷为天官。古者,太史顺时覛土,阳瘅愤盈,土气震发,农祥晨正,日月厎于天庙,土乃脉发。

先时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于初吉,阳气俱蒸,土膏其动。弗震弗渝,脉其满眚,谷乃不殖。”

虢文公谏周宣王不籍千亩,称“古者,太史顺时覛土”“太史告稷”云云,显然是太史履行其职能的表现,他们根据时令、。这也是太史作《月令》的有力根据。

事实上,太史也具备著述《月令》所需要的学识,他们懂天文、地理、物候、农业,乃至阴阳五行等等,如此才能著述出上符天时、下符农业生产的“月令”来。如司马谈曾自称:

太史公学天官于唐都,受《易》于杨何,习道论于黄子。太史公仕于建元元封之间,愍学者之不达其意而师悖,乃论六家之要指曰:……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各有教令,顺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则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畏”。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曰“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

显然,太史能通阴阳家之“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顺应“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天道之大经”、无违“天下纲纪”,那么他所制订出来的“月令”自然会获得国君们的认可而颁布。可见,在朝廷众多官员中,只有太史学识与职责能够担当撰写类似《月令》的篇章,然后交呈国君以政令形式颁发各地。《史记·天官书》“索隐述赞”云:“在天成象,有同影响。观文察变,其来自往。天官既书,太史攸掌。云物必记,星辰可仰”,其说“太史攸掌”的说法是可信的。在其他文献中也有类似说法,如《文选》李善注载:

《东都赋》曰:“体元立制,顺时立政”,谓依月令而行也。《礼记》曰:“凡举事必顺其时。”

此《礼记》实即《月令》,然《礼记·月令》文字略异:“凡举大事,毋逆大数,必顺其时”。《昭明文选》对《东都赋》“体元立制,顺时立政”的疏释为“依月令而行(政)”,应该说是正确的,这在春秋战国乃至秦汉时期施行有关农事的政令时均是如此,而且从考古中获得了明证。如果进一步分析,那么后世王朝“颁朔”也属于这种性质的礼仪,体现出国家对农业的重视。如果这种说法能够成立,那么完全可以断定《月令》的作者应当是战国时期三晋、齐、燕的太史,因为从《月令》内容所体现的物候乃属中原一带,其重商思想与西鄙秦国不侔,因此不属于秦国或南部楚国。

实际上,太史作月令也可从后世某些事例中获得启示。众所周知,自古以来,太史职掌之一是著史,这一职责后代演化为史官之职,后世某些朝代史官制订月令也有迹可寻,如唐宋便是如此。《唐大诏令集》卷八六“时令”收入开元五年十月一日《令史官条奏每月应所行事诏》,即玄宗命史官每月修月令上奏,不但唐有“月令”,且史官修月令亦得到证明矣。尽管开元间史官所修月令内容今已不全,但我们从宋代情况或可了解一二。这里先须指出,宋人修礼极重唐代开元礼,虽然宋礼有所改易,但对唐礼继承亦颇多。《宋大诏令集》卷一二六《明堂三》至卷一三三《明堂十》中记载大量徽宗时期的月令,其形式与《月令》极为相似,内容则更为丰富,文字亦颇多异同。兹举宣和三年闰五月月令如下:

宣和三年闰五月朔,皇帝御明堂,门阖左扉。,布告于天下曰:仲夏闰月,斗建午、未之间。朔日,甲子。日在井,昏亢中,晓室中。丁卯,蜩始鸣。癸酉,半夏生。戊寅,小暑。温风至,得六月之节。癸未,蟋蟀居壁。戊子,鹰乃学习。是月也,其化炎烁,其令郁蒸,土居相火之位,为赤云,为湿生,为注雨,其病下热胁满。凡味,以苦写之,以甘缓之。凡乐,蕤宾为宫,大吕为徵,夷则为商,夹钟为羽,无射为角,调宜尚徵,以致其平。是月也,朔告于庙。择日祭先牧、祀帝鼐、祀黄帝、中岳、中镇、中霤。官吏理考。抵当计息,田诉展期如令。给军马,较场务。咸以所附月为政。行冬令,则雹冻伤谷。行春令,则五谷晚熟。行秋令,则草木零落。於戏!定时成岁,庶绩其凝。咨尔万方,祗协予训。

宋人制月令,依唐代月令为基础,加以增删阐发,因此从宋代月令记载中可以看出唐代月令的基本模式。

 


四、《月令》与秦汉政令、农书分离趋势



 

综上所述,《月令》最初创制者不属于儒家文献是十分显然的,它原是战国时期三晋、齐、燕太史所著的政令,但经小戴收入《礼记》而成为儒家经典著作。如果从学术史角度来进一步分析,笔者以为可以《月令》为时间断限,它对后世政令与农书分途演进有一定影响。试为论之。

前面我们已经提及,《月令》“实有后世诏令或律令的含义”,因为与《夏小正》相比,《月令》已超越《夏小正》那种简略的物候式“农事”的记载,除加强政令色彩之外,又采用了当时比较先进的阴阳五行思想来加以系统化、理论化、实践化,使上自天子、下至庶民都笼罩在阴阳五行的氛围之中,。换句话说,如果说《夏小正》还比较偏重农事的话,那么《月令》是“农政结合”了,这体现了战国末年太史著月令的时代特色。

而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持农战强国的政策,重视农业立法,这至少可从青川木牍《更修为田律》、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获得证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成文法,虽受到《月令》影响,但更偏重“律令”形式,同时阴阳五行色彩并不浓厚;从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敦煌悬泉置《四时月令诏条》中也可看出汉承秦制,这些律令中阴阳五行思想也较少。换句话说,至少现在没有发现秦汉时期出现像《月令》那样所包含政令、农事、星象历法、阴阳五行内容混同一体的有关农事的著述,却分别形成“田律”之类的法令类的文献和专门阐述有关一年12个月农事的农书。下面从出土文献来分析。

有关法令类农事的出土文献已有一些,如战国秦国武王二年(前309年)的青川木牍、战国末年至秦朝初的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十八种》之《田律》、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敦煌悬泉置出土的西汉平帝元始五年(5年)《四时月令诏条》等等,都是其中最为重要者。

从战国时期的秦国有关农事的律令来看,大致是从商鞅变法之后沿袭下来,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韩非子称“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从现在出土简牍已经得到证明。青川县出土有关田律的木牍共2件,其中M50第16简正面为121字,记战国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命左丞相甘茂更修《田律》事,所谓“更修”,则此前有相关田律明矣。该木牍具体内容如下: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内史匽,民臂(僻),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寽(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寽(埒),正彊(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

律令包括八月到十月之间的修改封疆、修道治浍、筑堤修桥、疏通河道等事。从该律令文字讲,没有涉及阴阳五行内容,确实有异于《月令》。

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大量简牍,时间大致为战国末年至秦朝初,其中《秦律十八种》之《田律》与本文所叙内容相关。该《田律》残缺甚多,其中“二月”部分相对完整,兹罗列于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大致可以判断的是,此律规定春二月不可伐取木材、不准雍塞水道、不准烧草为灰、不准采摘植物幼芽、禁止捕捉幼兽和杀幼弱动物,不准取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纲罟捕捉鸟兽等等。这段话部分词句与《月令》孟春极其相似,显然可以判定这些律令与《月令》有明显的部分传承关系,但其变化也是非常清晰的。如“唯不幸死而伐绾享者”之后部分,《月令》则无。除“春二月”外,田律其他残存的文字既没有讲星象,也没有《月令》阴阳五行内容,而且其词句是比较规范的法律文书形式,因此大致可以断定,这些有关农事的律令的令文青川律令一样,比较“专业”,受阴阳五行等思想影响不甚明显。

汉代有月令是可以肯定的。《汉书》载成帝阳朔二年春诏曰:“昔在帝尧立羲、和之官,命以四时之事,令不失其序。故《书》云‘黎民于蕃时雍’,明以阴阳为本也。今公卿大夫或不信阴阳,薄而小之,所奏请多违时政。传以不知,周行天下,而欲望阴阳和调,岂不谬哉!其务顺四时月令。”此为西汉有月令明证。《后汉书》载明帝永平二年正月辛未,祀光武帝于明堂,礼毕,登灵台。使尚书令持节诏骠骑将军、三公曰:“今令月吉日,宗祀光武皇帝于明堂,以配五帝。礼备法物,乐和八音,咏祉福,舞功德,班时令,敕群后”;东汉章帝建初五年冬“始行月令迎气乐”,又称“每春下宽大之诏,行四时之令,皆(侯)霸所建”,此为东汉有月令之明证,无须赘言。

值得注意的是,杨宽先生撰《〈今月令〉考》一文,指出东汉有月令,实是一大创见。但他认为郑玄注引《今月令》18条,即东汉所用月令称《今月令》,此恐不尽然。因为今本《礼记》载郑玄注引“今月令”均为字之异同,没有载其他内容,因而不能判定郑玄所引便是东汉某一具体月令的书名,因为完全有可能是当时流行的《月令》不同的版本、用“今”字指明当时版本不同的字词。

我们还可用其他史料来证实。《后汉书》有3处记载“今月令”三字,但均为唐人李贤之注,如:“有司奏,以为夏至则微阴起,靡草死,可以决小事”,李贤注曰:“《礼记·月令》曰孟夏之月,‘靡草死,麦秋至,断薄刑,决小罪。’郑玄注云:‘靡草,荠、亭历之属。’臣贤案:五月一阴爻生,可以言微阴,今月令云‘孟夏’,乃是纯阳之月;此言‘夏至’者,与《月令》不同。”这里“有司”所奏内容实为东汉时“月令”,李贤以“今月令”代称有司所奏月令,指出其与《礼记·月令》有所不合,实际指出当时《月令》确有不同版本。实际上,李贤用“今月令”还有其他用法,如《后汉书》载:“立秋之日,白郊礼毕,始扬威武,斩牲于郊东门,以荐陵庙”,李贤注曰:“《月令》,孟冬天子讲武,习射御,角力。卢植注曰:‘角力,如汉家乘之,引关蹋踘之属也。’今《月令》,季秋天子乃教田猎,以习五戎。”因此,将“今月令”视为书名是大谬也。因为李贤所称“今月令”内容恰是《礼记·月令》“季秋”内容,而前一“月令”所载“孟冬”事则在《礼记·月令》季秋之内,即“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李贤指出东汉“月令”所记与《礼记·月令》内容的差异,故“今”字当作“今存”之谓。显然,“今”仅是冠在某一具体月令内容之前的时间副词,或指某一当时存在的版本,使用方法与郑玄注完全相同,故“今月令”不是特指东汉某一月令著作,不能以“书名”称之。因而,杨宽先生将郑注“今月令”视为东汉月令著述,实是错误。郑注“今月令”应视为当时东汉所流行之《月令》,而非具体书名,点校时完全可以不加书名号,即使要加,也只能加于月令两字之上。

其实,我们可以从一些出土简牍来证明汉代月令与《月令》内容、语言方面的异同。笔者认为两汉所行月令当是类似于敦煌悬泉置出土的《四时月令诏条》,与《礼记·月令》在文字、内容与形式上均有所不同。兹先分析西汉的相关简牍。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为汉初律令,其中有《田律》13条。《二年律令》有与《礼记·月令》及秦田律相似内容:

春夏毋敢伐材山林,及进(壅)隄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麛卵鷇;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

就其文字而言,《二年律令》与《月令》差异稍大,而与秦田律非常相似,可以判断为一脉相承,这种继承关系恰恰体现出汉承秦制的律令特色。

敦煌悬泉置出土的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四时月令诏条》更为典型。该诏条共101行,文字略有残缺。自第1行至第7行为太皇太后诏令内容,第8行至第82行为月令内容。月令中的内容部分大致可分为几个大类,一是罗列孟春到季冬十二个月所需农作及其他事宜。每季(季春到季冬)之后均有臣下表示“尽力奉行”。二是内容与解释之词大多分上下两部分来表示。即月令内容在上半,内容前均有黑点;下半以“谓”字起句作解释,“谓”字前均有黑点,以示区隔。解释者引用阴阳五行思想非常少。三是臣下奉令施行的态度,从第83行起至第100条为臣僚疏议诏令及太皇太后下制的内容。最后一行为“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即该诏书的题目。《四时月令诏条》以四季为名,分为十二月,与《月令》相同,包括孟春11条、中春5条、季春4条、孟夏6条、中夏5条、季夏1条、孟秋3条、中秋3条、季秋2条、孟冬4条、中冬5条、季冬1条,合计50条。经笔者将《四时月令诏条》与《月令》逐条比对,大致情况为:

其一,《四时月令诏条》的月令具体内容的文字,绝大多数与《月令》相同或相似。兹仅以孟春为例:《四时月令诏条》第3条至第5条,“毋作大事,以防农事”“毋□水泽,□陂池、□□”“毋焚山林”,《礼记·月令》作“毋作大事,以妨农之事……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显然两者文字基本一致。还须指出的是,凡《四时月令诏条》中脱漏文字,往往可以《礼记·月令》来加以辨识或确认。

其二,两者有些内容相似,而具体文字不同。如《四时月令诏条》“中春”第1条为“敬授民时,曰:扬谷,咸趋南亩”,《月令》无相同之句,但含义类似者则有之:“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经术,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以教道民,必躬亲之。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现所发现的秦律无此内容,因而无法进行比较。

其三,《四时月令诏条》与《月令》在具体内容的表现形式上有差异。《月令》许多内容以“王命”(命)的方式出现,而《四时月令诏条》则很少用这些形式;《月令》有星象历法、阴阳五行、物候、礼制、违反阴阳所出现的灾害等内容,《四时月令诏条》则没有。而《四时月令诏条》在头尾体现出诏令形式,还在四季之后加上官员奉令施行的表态之语,这也与《月令》的形式不同。

其四,《月令》内容比《四时月令诏条》丰富得多。《四时月令诏条》50条,有个别具体内容未见《月令》记载,如“孟春”“追捕盗贼,尽夏”、孟冬“毋治沟渠,决行水泉”,等等。比较而言,《月令》所载内容远远超过《四时月令诏条》;在具体表述上,《月令》也详细得多。如《四时月令诏条》“中春”第1条“存诸孤”,《月令》则为“安萌牙,养幼少,存诸孤”。《四时月令诏条》“季夏”仅一条:“……【土功】”,《月令》则为“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不可以兴土功,不可以合诸侯,不可以起兵动众。毋举大事”“毋发令而待,以妨神农之事也。水潦盛昌,神农将持功,举大事则有天殃”“烧薙行水”。类似这种内容,《四时月令诏条》缺失太多。

其五,《月令》有比较浓厚的阴阳五行思想,而《四时月令诏条》仅在太皇太后诏令中有“往者阴阳不调”“钦顺阴阳,敬授民时”数语,显示其受到阴阳家思想的影响外,具体内容中很少涉及阴阳五行内容。

实际上,传世文献中仍然有一些与悬泉置出土的《四时月令诏条》相似的月令,如:

正月始耕。昼漏上水初纳,执事告祠先农,已享。耕时,有司请行事,就耕位,天子、三公、九卿、诸侯、百官以次耕。力田种各耰讫,有司告事毕。是月令曰:“郡国守相皆劝民始耕,如仪。诸行出入皆鸣钟,皆作乐。”

“是月令曰”指该月下达的政令(即月令),其文字显然与《四时月令诏条》相似而与《月令》有较大差异。

那么,《月令》为何与秦汉出土的这些文献有如此差异?在笔者看来,其原因便是太史职能的变化。众所周知,商末、西周设置太史寮,其长官即太史,或称尹氏、内史尹、作册尹,名列天官,为三公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卿事寮的长官太师或太保。太史一职往往为世袭,掌管册命、制禄、图籍、礼制、占卜、祭祀、记录历史、时令、天文、历法等事务。而到战国时期,太史地位有所下降。成书于战国、完善于汉代的《周礼》载太史仅位下大夫,尽管当时太史还拥有依据星象历法、阴阳五行来制订“月令”的权力,但其地位显然已经下降。值得指出的是,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记载战国时期东方诸侯国有太史的记载,然而未见秦国有太史一职。秦灭六国,一统天下之后,设置三公九卿,三公中丞相辅佐皇帝治理国内大事,九卿中治粟内史主管国家财政经济大权,负责征收租税钱谷,那么有关农事的政令当由丞相和治粟内史负责制订,并通过皇帝认可后施行。秦朝设置太史令一职,秩六百石,隶属太常,仅掌天文历法,显然其地位低下,且与农事似不相关。汉承秦制,史称“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显然汉朝太史仅是奉常(太常)属官,职位甚低,既非朝廷重要大臣,因而难以参与国家政令的制订,加之太史所职掌范围已有变化,与农事不相关,由此更不可能参加有关农事法令的制订了。换句话说,精通天文历法、阴阳五行的太史不参与农事法令制订,而制订农事的官员不一定精通天文历史、阴阳五行,星转斗移,历法变异,他们无从深入了解,因此只能根据《月令》的内容,删省星象历法和阴阳五行内容来制订相关月令,因而秦汉有关农事的律令——“月令”便较少采纳星象历法、阴阳五行,从而演变成比较“纯粹”的法律文书,由此,它们与《月令》有较大变异就比较容易理解了。也正由于此,秦汉之后,类似《月令》那样的政令类著述不再出现,而分别演化成律令、阴阳五行著述和农书,于是,相对单纯的有关农事的著述——农书——便发展成为独立的门类,如东汉崔寔的《四民月令》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政令性的《月令》在战国末流行,而秦灭关东六国,沿袭的是商鞅重农、重法的思想,其有关农事则以比较纯粹的政令(法令)来宣示,汉承秦制,也承袭这种方式,因此类似《月令》的著述变发生了演化,国家层面宣示对农业的政策以法令形式颁布,而学者著述自然只能是相对单纯的农学著作了。

所谓“相对单纯”,不是说此类农书中完全排除了阴阳五行思想,事实上,崔寔《四民月令》有一些记载:如“阴阳争”“顺阳习射,备不虞”“乃顺阳布德,振赡穷乏,务施九族”“芒种节后,阳气始亏,阴慝将萌,暖气始盛,虫蠹并兴”“是月也,阴阳争,血气散”“冬十一月,阴阳争,血气散”,说明该农书仍受到《月令》阴阳思想影响。但应该指出,农事中引入阴阳观念,这是古人观察的结果,不能完全归属于阴阳五行家的影响。如前所述,阴阳观念出现远远早于阴阳五行家,而且在农业方面采纳阴阳之说早已有之,并非是阴阳五行家产生之后才出现这种情况。同时,用阴阳来解释农事,强调阴阳调和,要求不违农时、宣扬环境保护、达到天下大顺,在当时科学不发达的情况下讲五行相生、阴阳对立,具有一定的辩证统一的因素,仍属一种比较先进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天体运行规律,能够说明气候冷暖变化、四季交替对农事带来的影响,因此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由此,我们必须把农事中采纳阴阳思想与五德始终的王朝更替论、宣扬阴阳灾异的谶纬迷信区分开来,分别来阐述它们的优劣与否,不可一概而论。


【汤勤福:《<月令>祛疑——兼论政令、农书分离趋势》,《学术月刊》2016年第10期。为适应微信风格,删除了注释,请见谅。阅读带注释的原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关注本刊微信公众号,请点击上方蓝色的“学术月刊”,或扫描文末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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