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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

2023-05-10 14:56:27


定增股减持新规后首只定增基金到期开放的最后一周,基金行业颇为关注的流通受限股估值新规也适时发布。

9月6日,中基协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从规范流通受限股估值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使用“亚式看跌期权”来评估流通受限股的在受限期间的流动性折扣,为定增基金提供了全新的估值方法。

想必各位在读过《指引》后,一定还是云里雾里的。今天小二就通过对比新旧两版估值法,为大家做个小小的解读~



指引

流通受限股票估值

主体定义

 本指引所称流通受限股票,是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相关要求

  • 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基金托管人应在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指引》的实施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估值标准切换时点,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 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 鼓励第三方估值机构应用本指引确定的模型计算并提供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 私募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参考本指引执行。



旧版

流通受限股票估值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附件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第七条 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二)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三)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估值方法

以只考虑时间折价的类线性方法进行估值;当市价低于成本价时以市价估值,当市价高于成本价时,高出部分平摊在整个限售期内。

操作弊端

  • 公式所用价格全部基于某个时点的静态价格,未考虑股票价格的趋势和波动情况;

  • 实操中往往对日期的计算产生争议;

  • 未明确减持新规后大宗交易获得的同样具有限售期的定增股份。



新版

流通受限股票估值

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

估值方法

  • 流通受限股票在估值日的价值确定公式:

引入流行性折扣参数LoMD,以体现限售股和流通股在估值上由流动性差异带来的溢折价。

  • 流动性折扣公式:

即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是在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的计算上面减去一个期限为整个锁定期的平值亚式认沽期权的价格。

  •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在估值日按平均价格亚式期权模型确定估值日看跌期权的价值。AAP模型公式:

亚式期权与普通欧式期权的区别在于:在到期日确定期权收益时,不是采用标的资产当时的市场价格,而是用期权合同期内某段时间标的资产价格的平均值,这段时间被称为平均期。

操作优势

  • 解决旧版公式未考虑股票行情趋势和波动的问题;

  • 明确起始日为发行结果的披露日,结束日则取决于预计上市流通日,并给出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或者不明确两种情况下预计上市流通日的确定方法;

  • 明确锁定期天数应使用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 针对减持新规,明确流通受限股包括大宗交易取得的带受限期的股票;

  • 首次使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定价,更加贴近实务,也对估值人员和估值系统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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