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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必丢分/考研主观题答题模板,辨析、法条分析、简述、论述、概念对比等题应该怎么答题。明年司考的备考准备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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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和司考最大的区别就是考研注重理论的考察,司考注重实践的判断和法条细节等,所以考研主观题占大部分分值,司考选择题占大部分分值。

难度而言,我个人认为考研简单于司考,因为司考需要理解能力,陷阱很多,记忆量很大,很容易记混淆。但考研虽然要背大段大段的话,但是考研很多都是死功夫,只要你肯花时间背,就能高分,司考很多人理解能力差,花很多时间都学不好。

所以针对考研的特点,考研过完一遍以后一定多花时间记忆主观题,不要去花很多时间理解。尤其基础概念,必须背熟定义和构成要件。


很多人考研答这种题没经验,所以在此总结出各类题的答题模板给大家,一定要按照如下格式去组织答案,才会有高分,不然明明已经背熟的点,组织答案的时候就乱写,不仅容易写漏得分点,还会给批卷老师一个差的印象,懒得看你的答案后面部分,或者明明答的点都是那些,组织语言那些没弄好就会莫名其妙丢分。


下面的很关键,每一个题如果不按照下面格式答题,至少丢2分,所有主观题加起来丢分接近30,哪怕你写的点和其他人是一样的,都会丢分,尤其法硕那种集中大批量批阅,阅卷老师要求速度,所以这种现象更为突出。



一、辨析题

模式:给一句话,让你分析。

 

答题格式:

一:给出结论:正确、错误、不完全正确。

二:专业名词的定义(名词解释)。

三:正确的一方面(结合学的理论分析)

四:错误的一方面(结合理论和题干分析,指出错误)

【注意】

1、法学没有完全正确的,每个东西总能找出很多争议,所以如果拿不准,尽量认为它是不完全正确的。

2、法学家的名言都是正确的,但要结合理论和一些实践分析(这类题比较难组织答案,准备起来也没重点,建议不要花大精力)

 

样题

“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构成:

(1)结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2)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3)正确的一方面:虽然因表见代理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法律规定其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4)错误的一方面:但是表见代理仍然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目的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和有权代理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法条分析题

题目给一个法条,让你加以分析。

答题格式:

  (1)该条是关于..........的规定。(指出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或制度)

  (2).........是指……。(阐述这个概念,

  (3)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这一步非必须,有的话写上)

  (4)...........的构成条件有……(列出构成要件或使用情况等,细化这个概念)

  (5)............的法律后果是…

 

样题:

:“按照合同约定—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构成:   

(1)该条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也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社会效益。   

(4)留置权的成立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第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第三,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5)留置权的法律后果;留置权依法成立后,权利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期间留置标的物,并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留置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该合理时间内不履行债务,权利人可以就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概念对比题

给两个概念,说这两个概念是一样的,让你辨析,或者直接让你对比。

 

答题格式

1、写出两个概念的定义

2、说明他们有什么相同点(共同属于某个母)

3、说明二者的不同点

(很多人会忽视1和2,仅仅写区别)

 

样题: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答案构成:

1、两个概念: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2、两者的相同点:

二者都属于故意犯罪,所以(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3、两者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看,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只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看,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3)直接故意追求的结果即使没有实际发生,通常应当追求预备、未遂的罪责,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在间接故意场合,如果没有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不追究未遂的罪责,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四、名词解释——简述——论述 


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的答题模板

一般2-5分,简单说明定义和特点即可,无需分析和扩充。如果6分以上,当做简述题对待。

1、定义

2、特点/构成要件

【一般3-5行】

 

简述题模板

1、定义

2、特点/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一句话的展开分析)。

3、目的/意义/体现了什么原则精神(一句话即可)。

【一般7-9行】

 

论述题答题模板

1、定义

2、特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法律后果(不限于一句话)

3、目的/意义/体现了什么原则精神(不限于一句话)

4、实践或者存在的问题,你的观点和看法。

【一般要写一面纸的百分之80以上,有些学硕的论述题会给你一个案情,没有指定题目,这时你论述的时候要拟题目,否则会扣分】

 

样题

名词解释:善意取得。

简述:善意取得。

论述: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由于答案多有重复,所以在音频里讲解下面的答题技巧,记得听一下】


善意取得的定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不动产需要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下面物品不发生善意取得(a)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b)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c)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

2、占有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无所有权而处分财产的情形,如承租人对承租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而将该财产让与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而处分财产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三是虽有所有权但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财产的情形,如在附条件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在价金未完全清偿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所有权,买受人只享有期待权,在合同有效期间,出卖人不能就同一标的的所有权向他人转让,而买受人则可以处分其所享有的期待权;四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

3、第三人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首先对第三人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原所有权提出证明,这就是说原所有权人对受让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负举证责任。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4、完成公示,即交付或者登记。

 

善意取得的后果

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善意取得体现了什么精神价值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在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借助于安全、公平、效益和秩序与价值目标,对对立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论述还应当加上:自己的观点包括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等

例如:以前我国关于善意取得规定,仅仅只有物权法,存在很多争议,但最近出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一些争议点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对善意标准的认定有更为细化的规定,例如规定存在“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受让人非善意。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我认为应该采取权利外形说,因为善意取得主要意在保护交易动的安全牺牲静的安全,所有有权利外观是根本。



平时练习和记忆技巧

1、整理带考点数字的笔记,防止。

 

2、概念的归纳统一。

例如

犯罪主观:指犯罪丰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观: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多客观事实,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一个定义记忆上述四个概念。【见音频】



考试时尤其注意

1、看分下菜,一个题名义上是简述,但实际有20分,它就是一个论述,一个题名义是个辨析或简述,但实际只有2分,就是一个名词解释。

2、试卷写满是基本的态度卷子有多少空白答多少,至少写三分之二以上的面积,不要出现大面积空白,否则分数会很低,,写满一般都是70+)。



关于群


如果要考研(学硕、法硕都有)考公务员的回复: 群号    获取qq群,里面有一些初步的课程和计划,大家可以加了看看。 注意看群的分类和加群注意事项。不要加错!

【注意】加群人数过多的话有时候腾讯系统会有问题,管理员那边显示不出来信息,所以如果第二天都没同意你的申请,一定是系统故障,可以换一个群加,或者再次申请加群。

如果加群被拒绝,说明这个群已经加满,注意看拒绝的内容和提示的问题, 里面会有新的群号



17年司考由于各个机构还在挣抢老师阶段,各个老师教材在哪里出没定,出的质量和版本没定,所以不好安排复习规划,等差不多老师下个月确定了,16的成绩出来了,就建17年司考备考群,并且写相应的复习计划,复习计划要结合每年的考试成绩和一些特点写,例如去年卷四问题出来,在计划里就要加强卷四的复习。

如果现在要准备的,建议大家以16的刑法、民法教材(柏浪涛《刑法攻略》,和钟秀勇民法)为主。

16听过课的,自己读这两个科目教材一遍,做一遍错的真题加深,然后再读一遍,整理一些笔记,结合笔记梳理下体系。针对不懂的章节再读一下。  不需要再听课,多读书,尤其刑法民法讲究理解和体系的科目,自己读书铺垫好了基础后面怎么都好复习。

16没有听过课的,跟我的带读课读第一遍,然后做真题巩固,做完真题再自己读一遍书,整理下笔记,针对不懂的章节再读一下。 老师的课比较难,都是针对有基础的考生讲授的,所以自己先跟我的带读课和自己看书打打基础,再去听名师的课。


关于修改

刑法才修改的刑9,不会有大的变动,最多出一些司法解释之类的。


民法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它是一部法典,明年不可能出来,三年后能出来都很不错了所以机构传言明年出民法典都是为了增加传播分享,不要相信,现在还在讨论总则草案,总则内容最少都还没定下来,更别说还有物权、合同、侵权、婚姻、继承。。。。


大家放心用1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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