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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周刊】“倒签单”案件如何防范?

2023-05-10 14:56:27

【中国保险报注】如果诈骗者的诈骗行为没有被发现,那么对保险公司来说损失的不仅仅是保险金,更是生命线。


【张永忠 孙健】


在车险理赔中,存在一些未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发生较大事故后,自车损失较严重。于是车主通过一些手段,隐瞒车况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因工作的疏漏,未验车承保;查勘定损员查勘现场不及时,未复勘现场,未能及时发现案件异常,导致先出险、后投保的“倒签单”案件的发生。故“倒签单”案件可以定义为汽车出险时尚未投保,出险后才予以投保,然后伪装成在合同期内出的险,以达到获取汽车保险赔款的目的。


“倒签单”案件的发生,属于逆选择,虽然事故真实,但出险时未承保车损险,严重侵害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属于车险骗赔案件。这类案件的出现,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是不诚信行为。


本文从“倒签单”案件的特征及理论分析、法律责任和保险公司防范措施几方面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


“倒签单”案件的一般特征及理论分析


以下为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年9月30日18时20分许,某财险某分公司接到报案称某车在某路段由于车速过快,驶下路基撞在公路边牧民房屋围墙上,造成该车和三者围墙损失的交通事故。公司查勘员接到报案后,发现报案所称出险地点较偏远,交通不方便,车辆难于到达,就与报案人联系让驾驶员自拍现场照片,并要求驾驶员自己联系车辆将该事故车施救到修理厂。


该案件在省分公司核损中发现,该事故中的肇事车辆与承保验车照片车辆不符,后经某分公司理赔中心再次调查了解到该车出险的准确日期为9月9日,车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事故证明》。出险后车主于9月14日,将肇事车前风挡玻璃下的VIN码条撕下放到相同型号的车辆上,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未坚持验车承保的业务操作流程,该车蒙混过关,投保成功。然后在9月30日报案。通过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取并固定了相关证据。经调查该事故车辆属于是先出险后投保。


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客户最终承认这是一起骗赔案件,放弃了索赔。


“倒签单”案件存在的原因分析


外在表象。这是一起典型的财产保险欺诈案件,从前文分析中可知,其欺诈的表现形式属于“受损后投保”,即保险诈骗行为人为己出险的标的购买保险,再通过隐瞒出险的时间和真实情况诈骗保险赔偿金。


内在根源。首先,从博弈模型的角度来分析:对于诈骗人来说,因为他已经骗取了足够的证明材料,所以在他看来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是很小的,又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误以为投保人因保险欺诈而遭受的惩罚成本也很小。对于欺诈人来说,所交保费超过了诈骗临界值,诈骗收益大于诚实投保,诈骗者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欺诈。其次,从有限理性主导分析模式来看:机会成本分析,对诈骗者而言,他也许没有太多存款,车辆损失较大,如果不是骗保,依靠个人收入来获得所需要的资源(修车或重新购车)的话,无疑需要他付出很多努力。相比之下,他愿意放弃这一可能获得资源的手段,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骗保过程中来。直接成本分析,直接成本的大小是固定(即缴纳的)保险费用,相对于大额的保险赔付来说,他交纳的保险费用只是冰山一角。心理成本分析,可能诈骗的过程中会忐忑不安,但是未来可预计的大额赔付又会使诈骗者兴奋不已,继而降低心理上的焦灼感,使心理成本呈现低水平。经济收益分析,相对于较低的机会成本,直接成本和心理成本,经济利益是巨大的,在本案中的数额较大。派生收益分析,拿到保险赔款后,可以修好自己的车,可以作为营运之用,也可以作为私人的交通工具,这其中涉及两项派生收益即谋生收益和面子收益。因此,从有限理性的角度来看待诈骗者,他做出诈骗的举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诈骗者带来的危害。直观上看诈骗者带给保险公司的危害主要是经济损失即骗取的保险金,但是从深层次上来分析,如果诈骗者的诈骗行为没有被发现,那么对保险公司来说损失的则不仅仅是保险金,更是生命线。我们假设诈骗行为没有被发现,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赔付率变高了,自然而然会提高保险的保费(包括了被欺诈成本的转移),保费提高直接导致大量客户的流失,而这些流失的客户中,绝大部分又都是诚实的投保人,因此诚实的投保人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像这样欺诈者的成功范例,诈骗者不仅会存在,而且会越来越多。此消彼长,诈骗者所占的比重会上升,诚实投保人所占比重会减少,赔付率又将进一步攀升,保险公司再次提高保费,从而导致新的恶性循环。如按此发展下去,逆向选择就此发生,保险公司终将倒闭。   


“倒签单”案件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


一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招揽客户,置规章条例及公司规定于不顾;某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一味追求保费增长而忽视业务质量。这些,都为骗保埋下隐患。加强风险评估是从源头上把关,增加发现欺诈的概率。保险人在核保过程中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不放过一个疑点,尽量把欺诈者拒之门外。对新保、脱保后投保及加保车损险案件,一定要验车承保,要求投保人提供上一年度车损险保单,利用行协信息共享平台,了解投保车辆以往出险信息,核实车架号是否有涂改伪造的情况,尽量拓印或拍摄钢印(车架号),不能仅仅核对前风挡玻璃下VIN条形码,还要核对钢印(车架号),以防用其他同款车型应付验车承保,蒙混过关,骗取保单。


二、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


要成立专门的理赔部门,使得承保与理赔相分离,通过使其专门从事理赔事务积累经验并形成规模经济。对保险事故的调查要及时;对投保人提供的相关凭证要认真审查验对;对保险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要仔细分析: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要进行精确测算。理赔过程要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禁止越权和跳序理赔,损失金额超过1万元案件,作为大案,由分公司大案岗负责审核,参与定损;审核案件时,特别对无现场,出险日与起保日在两周内的案件,特别关注,详细核对承保验车照片和出险车辆照片,认真听取报案电话录音,对符合“倒签单”案件一般特征的案件,特别关注。加强第一现场查勘率,加强协查管理,对于起保日期和出险日期在两周内的报案案件,必须要查勘第一现场或复勘第一现场,走访相关人员,对中高端车型,利用车辆厂家诊断仪器或其他诊断仪,调取气囊或电子仪器故障码,确定具体出险时间和里程,为该类案件拒赔提供技术支持。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支精干、高效、敬业的从业队伍是保险公司宝贵的人力资本,是遏制保险欺诈的重要保证。鉴于人力资本的积累是个缓慢的过程,实务操作中既可以采取聘请相应学科的专组成外部智囊团,使得外部知识内部化,亦可将投保人资信评估或保险事故疑点调查等环节,外包给专门的公司来做,调查公司相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有更科学的调查手段,可以固定有利证据予以拒赔。


四、加大惩处力度。


对保险公司内外勾结,不验车承保,验车不仔细核对车架号者予以严厉惩处;对骗保者,建立保险黑名单制度,对诈骗金额巨大的案件,移交经济案件侦查大队处理,形成威慑力,使得诈骗者在实施利用“倒签单”案件实施诈骗前,考虑到诈骗被揭穿时的,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延伸阅读


“倒签单”案件的一般特
一出险时间在保险生效后15日内,出险时间距起保时间较近。如事故车出险时未投保车损险,出险后再投保,超过15日,时间过长,容易造成事故车生锈,碰撞痕迹陈旧,查勘定损时容易露出马脚,被保险公司识破,所以对投保与出险时间间隔2 周的案件,特别是凌晨前后出险的案件要特别关注。


二报案所称的出险地,一般比较偏远,不利于查勘,时间多为深夜,单方事故,报损金额不会太大,查勘员会疏忽大意,要求驾驶员自己拍摄第一现场照片,驾驶员自己组织施救,使诈骗者阴谋更易得逞。


三事故损失金额一般在3000 元以上。如果损失金额低于3000元,投保车损险,需要交纳3000元左右保险费。另外,投保时,承保公司如果坚持按承保业务流程对新投保车损险车辆进行验车,核对车架号,特别是核对钢印号,发现车架号与《行驶证》所载车架号不一致,予以拒绝承保,被保险人得不偿失。


四调取报案录音。驾驶员报案时,或多人指点报案;或态度强硬,咄咄逼人;或情绪异常,说话躲躲闪闪,前言不搭后语;或对坐席人员的话顺水

推舟,坐席人员怎么问,报案人答复常用“对、对、对,是、是、是”几个字来应对,随话搭话,或对几句话反复念叨,反复重复,以掩盖报案人紧张情绪,对事故地点描述模糊,频繁催促派人查勘现场,到达现场时车辆已经移动;或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情绪,笔者审核一个案子时,调取报案电话录音,事故为宝马车倒车撞院子里面电线杆,妻子报案,丈夫在旁边指点,损失金额2 万元左右,妻子报案时无紧张及焦急情绪,无心疼自己车辆意念,发出不经意的笑声,经调取承保信息,出险日距离起保日期3天,再调取验承保验车照片,仔细核对,出险车辆非承保验车时车辆,予以拒赔处理。


五案件一般无第一现场及现场照片,或自己提供第一现场照片,照片是翻拍照片,照片无保险公司标识或查勘员人车合影;查勘员要求查勘第一现场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修理厂故意拖延时间,指东道西,故意转移查勘员视线或路线,查勘员找不到第一现场或第一现场无事故车时,联系人手机关机或处于不在服务器的情况,等查勘员联系到联系人时,联系人称事故车已经施救到修理厂,反正就是不让查勘员查勘第一现场;一般为单方事故,接报案坐席人员要求报警时,对坐席人员要求报警处理的要求有抵触情绪,驾驶员一般会说“我又没撞车,又没撞人,单方事故为什么要求我报警”。


六调取承保时候的验车照片,仔细核对出险车辆照片和验车照片,两者多多少少有不相符的地方,如外饰件、加装件、车内吊坠装饰物、轮胎花纹等。

“倒签单”案件的法律责任
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

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

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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