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